近年檢舉交通違規的事件越來越多,有時更因為太氾濫造成民眾及警方的困擾,就有一名男子行駛在高速公路時,被後方其他車輛檢舉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但他竟一連收到21張罰單,讓他相當傻眼,更因為申訴不成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子在去年6月15日上午,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桃園路段,當他行駛在南下58.7公里中壢到71公里楊梅路段時,竟短短12.3公里就被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了9次。
沒想到,事隔4天,6月19日上午,簡男行經在國道一號南下中壢到新竹路段,再度被以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檢舉了12次,短短4天內他收到了高達21張各3000元的罰單,讓他非常不滿,並質疑短時間內開罰太過密集,有的更是僅相隔20秒,有違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
▼有男子行駛在國道因為未按規定打方向燈遭檢舉。(示意圖/pixabay)
對此,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裁罰有理,認為簡男數次的違規皆獨立,應分別評價、處罰。法官勘驗檢舉的光碟後,指出簡男21次的違規事實明確,但是連續舉發的間隔有沒有過度緊密,以至於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然需要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以上之比例原則。
然而,法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1條,「若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得連續開罰。」認定簡男總共21張罰單中有開罰距離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未相隔6分鐘以上的情形,因此撤銷其中的15張罰單,其餘6張罰單則正常開罰。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