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43秒被開罰2次!車主好心痛!彰化縣北斗鎮一位林先生在19日一次收到兩張罰單,讓他超傻眼,理由是沒有全程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等於不到1公里,43秒內被檢舉2次,挨罰4200元,林先生很不滿打算申訴,也指控檢舉人游走法規灰色地帶,賺飽荷包,卻苦了駕駛人,不過警方強調,這是依法行政!
林先生話說得很無奈,他拿出兩張罰單,在去年12月8日,開車要去彰濱工業區工作,路途中明明就有打方向燈,卻還是被開了2張罰單。當事人林先生:「我就有打方向燈,但是就是他卻連續,寄2張罰單來,造成我的困擾,我還得要去申訴。」
▼林先生被依沒有全程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開了兩張罰單。(圖/東森新聞)
仔細看,車子被拍照的時間,一張是員林大排平面道路,在早上7點30分03秒,西濱是7點30分46秒,只相差43秒,不到一公里,警方的罰單理由卻不一樣,員林大排這張是「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 1200 元」,西濱則是「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3000 元」,一次接到2張單,4200就飛了,當然超傻眼。當事人林先生:「方向燈說要打完整才行,這我就不知道,因為我打了車子會自動回彈,每一台車都這樣,開車開40年第一次遇到。」對此,鹿港分局五組組長施性德:「這個民眾的法條認知可能有誤喔,應該要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的行為,方向燈才能夠返回正常。」
▼員林大排這張開罰理由為,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圖/東森新聞)
警方強調,去年內政部公告修法,是針對檢舉魔人,以「超速」連續舉發的6公里、6分鐘內為限,因此,就算檢舉人一路尾隨,檢舉上百次,駕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警方也必須處理,這是依法行政。
▼西濱這張開罰理由為,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圖/東森新聞)
開車上國道,確實有很多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時,四個輪子一半過了,差一輪還沒進車道,方向燈就已經停了,這樣很可能就已經違規,不想被檢舉開單,像林先生一樣,一連收到好幾張紅單,還是乖乖的把方向燈打好打滿,以免荷包大失血。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