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用路人蔣先生,7日晚間行駛國一南下永康路段,遇到一名大貨車駕駛,邊開車邊用雷射筆,照射前方車輛,導致不少用路人受到驚嚇,踩煞車,蔣先生自己也因為,雷射筆光線照到後照鏡,又反射照到他的眼睛,出現短暫黑視現象,差點撞上護欄,但實際詢問國道員警,警方竟表示無法可罰。
大貨車行駛國道駕駛卻整路拿著雷射筆,從車內射出綠色光線,不斷往前方掃射。
▼後方的大貨車從駕駛座使用雷射筆,影響前方來車。(圖/東森新聞)
把車子放慢速度靠近看,大貨車擋風玻璃出現明顯綠色光點,只見大貨車駕駛拿雷射筆,一下照高速公路路標,一下往前方車子車內照,讓後方用路人不堪其擾,頻頻按喇叭反應,大貨車駕駛卻不理。
▼駕駛座的光接近後突然亮起。(圖/東森新聞)
用路人蔣先生表示,當時大貨車駕駛,從後方用雷射筆,不斷往車內照,因後照鏡反射雷射筆光源,照進眼睛,干擾他的行車視線,導致他開車差點衝撞護欄。
▼蔣先生被後方大貨車使用雷射筆引響,卻無法條可罰。(圖/東森新聞)
國道警新市分隊小隊長洪義銘:「經檢視影片大貨車駕駛,從該車的駕駛座用雷射筆,照向其他車輛的車尾,因為該行為沒有致生他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危害,故目前沒有相關法令可處罰。」
實際詢問國道警察表示 ,拿雷射筆照射車輛雖然沒有罰責,但如果因此導致他人發生危害,可處5年以下刑期,若導致他人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若是致人於死則可處7年以上刑期或無期徒刑,大貨車駕駛 ,在國道邊開車邊拿雷射筆照人,萬一造成事故刑責恐怕讓他吃不完兜著走。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