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調戲同性最高可處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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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現行規定僅針對調戲異性者裁罰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同性猥褻事件,因此將異性改為他人,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有鑑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但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僅針對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事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內「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明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根據修正草案的立法說明指出,社維法第83條條文創設之旨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但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姓者,也有違反倫常之虞,所以裁罰的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

 

不過,列席的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表示,所謂調戲他人,目前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已有相關處理的機制,而且最近幾乎沒有以社維法移送調戲他人的案件,其實內政部目前正針對社維法進行通盤檢討,本條內容目前是傾向於刪除。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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