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客運拆站討補償 北巿府敗訴須給32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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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客運台北西站的A、B建物,配合北市府「西區門戶計畫」於105年底遭拆除,向北巿府申請拆遷補償遭拒興訟。法院日前判北巿府敗訴,須核發B建物補償費逾322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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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副發言人黃瀞瑩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討論後續處理方式。

 

全案緣於,國光客運台北西站有A棟與B棟兩棟建築物,A棟臨時建築物用途為車站及辦公室、B棟既有合法建築物為候車室,均坐落於台北巿政府的土地上;國光客運與台北巿政府簽有土地使用契約,期間至民國106年4月10日。

 

台北巿政府因辦理「西區門戶計畫」,通知國光客運105年10月終止契約須返還土地,並於年底拆除。國光客運配合,於105年9月將多條路線搬遷到台北轉運站,於同年12月28日請求北巿府依「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核發拆遷補償費,但北巿府以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為由否准。

 

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交通部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法院調查,北巿府有編列補償金額新台幣5202萬餘元預算,台北巿議會也審查通過,巿長柯文哲指示「合理合情合法補償」,後來因北巿法務局認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沒給補償,也沒執行編列的預算。

 

法院認定,雙方簽的土地使用契約屬行政契約,目的是在提供便捷的旅客運送服務,具有交通疏運的公益性。

 

法院指出,對於B棟而言,土地使用契約第15、16條關於國光客運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放棄任何拆遷補償權利的約定,應屬無效,且「市有房地使用辦法」規定無法排除「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的適用,計算B棟可請求補償的金額為3228萬1345元。

 

對於A棟而言,它是國光客運主動提議將舊站拆除,以「臨時」建物方式興建完成,依建築法規定許可而建,本來就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與B棟是國光客運承接自台汽公司營運使用的既有合法建物不同,不得請求補償。

 

法院判國光客運勝訴,台北巿政府應作成准予核發國光客運3228萬1345元補償費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臉書國光客運 國光假期

國光客運 西站 補償 市府 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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