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威等人不服中選會初審通過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提的公投提案,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祁家威與中選會的委任律師各有主張,全案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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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家威等人主張,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所提:「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聲請停止執行。
法官開庭時向雙方確認原處分,即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年4月17日初審通過曾獻瑩所提公投提案的審議結論,爭論點包括祁家威等5位聲請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審議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本案是否符合聲請停止執行的要件。
祁家威等人的委任律師主張,祁家威等人屬利害關係人,而且中選會的審議結論啟動了第二階段連署、戶政查對,屬於有法律效果行政處分,況且此公投提案針對同性性傾向之人,直接影響並限制同志的婚姻自由。
中選會委任律師則表示,聲請人不屬於利害關係人,且審議結果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因此非屬行政處分,亦不符聲請停止執行的要件;法官庭末諭知全案候核辦。
祁家威庭後受訪時表示,民法如果不讓同志族群使用,而另用專法,就如同人肚子痛要上廁所般有其急迫性卻不讓人上廁所,豈不荒謬。
祁家威委任的義務律師團另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要求立法機關2年內完成修法,若此公投最後過關,即預先給立法機關限制,倘若立法機關決定同性婚姻適用民法,與公投結果衝突,將產生憲法爭議。
律師團還表示,公投連署正在侵害同志族群的人性尊嚴,已經發生損害。
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日(民國106年5月24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同性婚姻到底是要訂專法或直接適用民法引起爭議,反同及挺同團體紛紛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