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騎電動腳踏車會不會被罰?判斷關鍵在這裡

我們時常聽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相關宣導,對於酒駕的法規也越來越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自由時報》,北市一名男子昨晚酒後騎著電動腳踏車,遇到台北市保安大隊路檢,經檢測後發現酒測值超標0.26mg/l得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而該名男子抱怨騎腳踏車為何還要酒測?警方則表示,電動腳踏車屬「動力機械」,只要超過0.24以上就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許多民眾為了不違反法規,而選擇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腳踏車來代步,以為這些不屬於汽機車,所以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實上,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都是利用油、汽動力的「動力交通工具」,所以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仍屬違法。

 

另外,雖然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一項「其他危險方式」,酒後會使人的平衡感、反應力下降,即使騎的是「慢車」,警方仍可以對此處以罰鍰。 

 

(首圖為示意圖 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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