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友人卡意外抽中汽車 閨密翻臉纏訟2年結局是這樣
空歡喜一場!莊姓婦人持友人的百貨公司集點卡消費,意外抽中價值62萬元的汽車,但後來友人卻自行申請補發新卡領獎賣車,因此怒告友人返還不當得利62萬9000元。高院認定莊女請求無理,但因友人曾答應分給莊女18萬1千餘元,法官今(16日)判友人須依此金額給付莊女定讞。
莊姓婦人在2014年赴遠東百貨消費1萬多元,並以借用游姓女友人的HAPPY GO集點卡登記抽獎,幸運抽中價值62萬9000元的NISSAN ALL NEW LIVINA汽車。游姓女友人知悉後,謊稱集點卡遺失,並重新申請補發新卡後,兌獎將該車領走,後來以44萬元將汽車賣掉。莊婦持卡兌獎被拒,認為她是實際持卡人,且是實際消費者,車輛得獎人應該是她,而非游女,對游女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訟訴。
游女指稱,因莊婦希望享有折扣,及在不同特約商店累積點數,才同意借用集點卡給她,兌換的贈品歸她,至於獎品部份未約定,她願意將出售車的款項扣稅後,由兩人平分,但莊婦不願意。
▼莊姓婦人持友人的百貨公司集點卡消費,意外抽中價值62萬元的汽車,引起兩人糾紛。圖/維基百科
一審法院認定,汽車為陽春款,以8折價(44萬元)被收購符合行情,扣除稅款7萬6435元,剩下36萬3565元,判友人應支付一半18萬1783元給莊婦;友人未提上訴確定,莊婦則認為車子是她的而提起上訴,要求友人應給足62萬9000元,等於須再給付44萬7217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認為莊婦上訴無理,獲賠車價一半金額合理,判她敗訴確定。
此外,莊婦為抽中汽車一事,先前另對百貨公司提起請求給付贈與物訴訟,要求百貨公司應把汽車送給她,台灣高等法院在2015年底判她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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