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貼遭拒、解約被求償怎解?「租屋自保9大要領」一圖秒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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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行為是高房價環境的必然現象,但與買房一樣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包括房客能否入戶籍、申請租屋補助是否要房東同意等常見問題,根據粉絲專頁「賣厝阿明知識+」用一張圖輕鬆秒懂相關規範,讓無殼蝸牛也能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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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厝阿明知識+」指出,租房子可以留意9大項目,包括押金額度、水電負擔方式、修繕責任乃至申請租屋補貼等,房客可依據處境評估哪一項不合理,再協商或者改找其他租屋處,檢視以下項目有助降低踩雷風險:

一、押金額度:

房東向房客收的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必須在租約期滿扣除剩餘水電費或其他費用後,要將押金返還給房客。

二、水電費負擔方式:

分租套房最常見的糾紛就是水電費如何分攤,根據新版的租屋定型化契約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單價不可臨時調整,電費計費不能超過台電規定的「夏月」以及「非夏月」計價上限。

三、修繕責任:

有關屋內設備損壞的責任歸屬,在租屋定型化契約中有提到,屬於非人為損壞項目,例如排水管路異狀、電氣設備故障等,此時房客有告知義務,房東則有維修的責任,但有些屬於消耗品的修繕,例如燈泡不亮、馬桶使用不通等,房東可在合約備註修繕費用由房客負擔,簽約時也要請房東或包租業者提供有修繕必要時的聯絡方式。

四、入戶籍及申請補助:

2020年新上路的租賃定型化契約,禁止房東利用契約條款與房客約定「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房客不得遷入戶籍」等內容,申請租屋補助方面也有提到,房客申請補貼不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只要符合資格就能申請。

依據戶籍法規定,房客能檢具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及居住證明文件,例如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租屋行為是高房價環境的必然現象,但與買房一樣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示意圖/取自Pexels

五、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

房東或房客要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最高賠償金額不可超過1個月租金,如果合約有另外約定能提前終止,不在此範圍內。

六、房客能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

房客想要提前解約,通常需要支付一個月的租金當作違約金,但有以下6種情況即使提前30天預告,房東也不得要求賠償:

1.屋內有必要性物品損壞,經房客定期催告需維修,房東遲未修繕。

2.房屋因天災地變而損壞不能住,例如地震、颱風、土石流等。

3.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瑕疵,例如發現房子是輻射屋、海砂屋或是結構有問題等,情況緊急者不一定要在一個月前通知。

4.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需要,需要出示6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

5.房東一屋二租,導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6.租客死亡,繼承人可以主張終止租約。

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期間,違約時最高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七、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

如果有發生下列情況,房東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房客提出終止租約:

A.提前3個月前通知

①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或是依其他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B.提前1個月前通知

①房客遲繳2個月租金或其他費用,經房東催告仍拒絕繳款。

②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擅自轉租於他人。

③房客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修繕也不賠償。

④房客將房屋做違法使用,或者放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⑤房客在不顧房東反對或不知情狀況,擅自拿走租屋處的物品

假如說有上述狀況發生,即便合約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出租人還是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八、點交手續:

確認屋內設備數量以及是否可正常使用,有瑕疵或損壞部分可拍照留存,避免後續退房有賠償的問題發生。點交當下如果發現沒辦法使用的設備,要向房東問清楚是否會協助修繕。

九、遺留物處理:

房客退房後留物品經過房東數次提醒,如果不取回時,房東可以視為廢棄物清除,衍生清潔費用由房客端負擔,簽約時也要注意房東是否有說明遺留物處理的辦法,建議退租將屋內恢復原狀還給,避免衍生更多糾紛。

(封面示意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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