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遭美方裁罰約新台幣57億元,金管會今(14日)召開記者會,宣布開罰兆豐銀1,000萬元罰鍰;並依法,解職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總經理吳漢卿等6人,且未來五年不得回任金融圈,為金管會處罰銀行業最重案例。
金管會表示,本案兆豐銀共有5大缺失,包括:兆豐銀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不彰、未能落實建立內稽內控、未將金檢報告提報董事會等,缺失明確且嚴重。金管會說,依照銀行法,裁處解除兆豐銀行法人代表蔡友才的董事職務,並命令該行解除吳漢卿的總經理職務、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職務、梁美琪的副總經理職務、劉小鈴的總稽核職務、陳天祿的法遵長職務。
2009年,中華開發金控因「金鼎案」,金管會解除該公司大股東辜仲瑩,並停止吳春台及劉紹樑兩人職務。因此金管會強調「這次解除6位銀行高階主管,是國內史上首次!」
另外,金管會表示,兆豐銀行前總經理徐光曦擔任總經理期間,紐約分行有未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的缺失,但其擔任總經理期間,美國主管機關對紐約分行評等,均維持滿意,且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在2015年1月進行檢查後之處理期間,徐光曦已離職,加上後來回鍋擔任董事長,積極處理兆豐案,因此,將由兆豐銀行檢討徐光曦責任,再函報金管會。
不過外界質疑蔡友才、徐光曦都已分別在今年3月、8月「閃辭」董事長職務,這項懲處案有何意義?對此金管會指出,依規定,遭到主管機關解職者,未來五年不得在金融產業擔任主管。換句話說,等於五年內無法再回到金融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