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預約看房,房仲告知要先付「定金」,於是匯了4千元過去,看到收據覺得怪怪的,怎麼收據寫的是「房屋租賃收據」?後來因為有事,無法看房,怒控房仲竟然不退錢。雙方各說各話。實際求證房仲,強調有事先說明付了「定金」代表要租,突然不租不能退款,雙方各說各話。
▼民眾預約看房,付了訂金卻拿不回。(圖/東森新聞)
看看這收據,白紙黑字寫著房屋租賃收據,但民眾說事情是這樣的,原本只是想看個房,沒想到被要求付訂金預定,後來沒空看房,房仲說這錢不能退。
當事人:「就最後一間了,我就想說先付定金,他就開收據給我。我以為是一般的收據單,就單純說定金多少什麼的,結果我當下還沒發現,是房屋租賃收據。」
▼民眾在當下沒發現簽的是房屋租賃收據。(圖/東森新聞)
民眾堅持當初房仲的說法,讓他以為這是看房的訂金,而不是租房的訂金,畢竟自己連房子都還沒親眼看過,怎麼可能決定要租。看看這收據,許多資料都寫得很細節,職業、簽約日、「定金」4000元,房租與押金、水電費都寫好。求證房仲,強調絕對有事先與民眾溝通,如果不租就不能退款,絕對沒有亂收錢。
當事人:「因為他是完全沒有看房子下,然後就要把你沒收這筆,還說房東吃走要沒收,如果一個這樣4千,10個就變4萬去了。」
兩邊當初到底怎麼溝通,是否過程中認知有落差,雙方目前各說各話。不過律師也提醒,不管簽什麼,消費者都要詳細審議,房仲主張這筆錢是「租房定金」,法律上確實站得住腳。
▼律師提醒民眾不管簽甚麼合約都要看清楚條文。(圖/東森新聞)
律師邱柏青:「在民法上的規定收取定金,其實這樣的一個交易過程並沒有問題的,但是消費者自己對於收取定金的內容,價格能不能退、價格的高低,其實是可以透過磋商,來去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範圍。」
另外也有像這樣的例子,預約和房東看房,房東怕被放鴿子,堅持對方要先匯100元帶看費,確定簽約才退款。律師也說,這種案例也沒有違規,只要雙方事先說好,沒有問題。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