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危樓未成立管委會 最高每戶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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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2)年10月的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建築物許多問題,也引發安全疑慮,而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必須限期成立管理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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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其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若因故未能在一定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地方政府可視實際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罰則方面,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可按次處罰 而若危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另外,法院也通過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1,增訂供公眾使用的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消防法》第9條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城中城 公寓 大樓 管委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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