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開出月薪35,000元的職缺,卻乏人問津?有網友分享,自己看到一間水果店,門口貼了一張徵人啟事,開出「月薪35,000元,月休6天」的薪資,認為以高雄來講是不錯的待遇。奇怪的是,即便店內已有數名員工,但這張徵人啟事卻沒有撤下,讓他好奇PO網想問原因,沒想到竟有網友抖出驚人真相,原來店家已經「違法了!」
有網友在PTT上PO文,表示自家附近有間水果店生意不錯,每每經過都能看到許多顧客在買水果,店裡穿制服的員工也有好幾人。但讓他疑惑的是,這家水果店的門口卻常常貼一張單子在徵人,開出待遇是月薪35,000元,月休6天。
網友認為,考量到地點在高雄,認為這樣的待遇「應該不錯了」,員工也不少人,但讓他疑惑的是,水果店三不五時就在徵人,似乎永遠都徵不滿的樣子,提問「大家覺得水果店是不是因為常要搬重物水果,這樣的待遇是不是太低,所以一直徵不到人呢?」
文章引發網友討論,就有網友指出店家的條件已經違反勞基法,留言「休六天就違法了」;其他網友則留言猜測「說不定根本沒在徵只是沒拿掉單字」、「說不定35K是含晚上與假日加班才有的」、「每天12小時起跳嗎?」、「說不定水果爛了還要員工買單」。
有網友則認為「傻傻的,做這種很累,半夜兩三點就要起」、「35k一輩子不漲」、「手搖月(休)8天三萬多」、「是給沒有技能的人做的」。
而依《勞基法》規定,休假以週為單位計算的,每7天要有1例1休,若以一個月30天來計算,至少就需要有8天休息。水果店開出的待遇好壞,各有各的意見,不過月休6天的規定,恐怕已經違反勞基法。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