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惟「罪犯是每個人的責任」挨轟 急喊:支持殺人無罪就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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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患有思覺失調症者殺人後的判決,經常不符合社會期待,因此引發爭議,台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認為,若要解決精神疾病的問題,需要一整個社會的改變,直言「不只是精神疾病患者,甚至是罪犯,都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不過他此番言論一出,隨即在PTT炸鍋,網友紛紛怒譙「想幫犯人脫罪」,對此陳柏惟也趕緊親上火線回應,強調自己並沒有支持「殺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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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立新聞》報導,陳柏惟以北歐國家為例,若一個人有病,是因為教育、學校、社會、家庭的影響,所以他們傾向不處罰精神疾病患者,因為是社會沒有照顧好他,在某種程度來說,「不只是精神疾病患者,甚至是罪犯,文明的國家都會認為那是我們的問題」,但目前台灣社會氛圍,只會把罪犯丟給政府,但事實上政府除了學校教育外,也沒負擔到什麼權力跟責任,民眾應有「政府的責任就是我的責任」想法。

 

 

不過網友似乎不認同他的看法,相關新聞一出,隨即在PTT引起抨擊,還有人質疑「你認為精神疾病犯罪是社會制度不健全所致,那你X媽的是不會提案修法審預算來實質推動健全制度嗎?這些他X的不就是當初選你當立委的原因嗎?」

 

而面對論戰,陳柏惟也親上火線,在PTT貼出訪談全文,強調「殺人本來就有罪」,訪談時是針對題目「探討精神司法醫學」逐項提出觀點、作法、國際與生活實例,希望補救社區安全網與監護處分的不足,如果他有談到「支持殺人無罪」,願意立刻辭職。

 

▼(圖/翻攝自PTT

 

●陳柏惟PTT全文

 

1. 刑法第19-1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為什麼可以不罰?

 

首先,不罰是不精確的說法,媒體應該要強調「有罪不罰」的完整概念,這其實跟刑法不罰幼兒是一樣的道理,對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通常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都相當嚴重,認知功能也嚴重缺損,因而無法構成罪責性。

 

不論是大陸法系,或是模範刑法典之後的英美法系,多半都引進同時需要存在精神疾病,加上辨識能力缺損,控制能力缺損的精神異常抗辯原則,先進國家大致上看法類似。

 

一方面,我們當然要檢視嚴謹的審判與鑑定過程,但在「有罪不罰」這樣判決的同時,其實連帶著「需要引入其他處遇方式」,如果大家擔心社會危害性,要檢討的是後續處遇方式的完備性才對,這部分確實出了一些問題。然而,社會把刑罰當作社會安全的唯一基礎,其實是很悲哀的。

 

2. 有委員提案吸毒、喝酒者一律不得免刑或減刑,是否贊成?

 

你的問題其實叫做,原因自由行為,是否進一步具體明文化。

 

我贊成可以把構成要件寫清楚,但立法沒有這麼簡單的。

 

假設有一個新進公司的新人,平日溫和守法,從無前科,參加迎新餐會,被長官敬了烈酒三杯,在盛情難卻下一乾而盡,結果不會喝酒的他,不勝酒力,在走路回家時,因看到有人將汽車停在自家門口,與人起口角,竟失控徒手將對方打死,之後醉倒路邊,請問該當何罪?

 

如果這個案例中的被敬酒,改成自己吸安非他命,那又該當何罪?你會不會覺得這程度上有差異?

 

現在的問題是,所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物質,無論是興奮性或抑制性,並非全部違法,又假設一位老人,因不聽醫囑,混合使用多種藥物,加上近日身體狀況變化,引發瞻妄狀態而出現妄想,竟不慎殺害老伴。請問這位「故意不聽醫囑」服藥的老人,是否不得減免刑責?

 

所以如果我們要修正刑法19-3,增訂或替換成更明確的自醉構成要件,我們就必須明確規範危害物質,以及具體危險行為的可預見性,有個例子很清楚,就是酒駕。但若在法律覆蓋性無法周全的部分,則需要保持一定的司法調查與法官量刑空間,以處理複雜的各種狀況。

 

3. 台灣是否應成立司法精神病院?

 

我認為,台灣的監護處分制度有很大漏洞,必須進行修改,司法精神病院只是其中一環而已。

 

你知道我們的保安處分執行法一共89條,有關監護處分的部分只有「3條」,連風險分級的概念都沒寫清楚嗎?

 

要增加司法精神醫療資源,讓需要不同治療與安全強度的個案,都能得到妥善的處遇,才能降低其再犯率,以及銜接後續重回社會的計畫。司法精神病院處理的是其中症狀特別嚴重、合併多重疾患如人格問題、或是其犯行重大....經綜合評估後需要高強度治療與維安措施之個案,但相對而言,也有另一種個案是犯罪情節輕微,判的監護處分可能比其本刑還久,且在醫院裡面治療不一定適合的個案,則需要社區處遇的綜合方案。

 

譬如說,有失智症的阿罵因為偷拿一塊豬肉,被判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一個從小智能障礙加語言障礙的個案,因為被同村朋友帶去撿漂流木,觸犯森林法被判監護處分一年,這些刑事上通常都不用關,完全不知道送去醫院治療為什麼的,所以我們需視不同個案做不同的處置思考。

 

這部分的修法,在休會期我和團隊也持續都和相關部會在接觸討論,結論就是要修的法很多,制度的改善必須是全面性的!

 

4. 司法精神病院是否會將精神疾病患者「罪犯化」,導致他們更被社會大眾歧視,更難接受自 己的疾病,最終更難回歸社會?

 

正好相反,是要讓犯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幫助他們回歸社會。

 

你不要把司法精神病院一個無中生有全新的治療模式,其實制度上就是現有的「監護處分」,而這些病犯,現在也都在各醫療院所,包含有些醫院也成立「司法精神病房」進行處遇。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應該是要更專業、更安全、更周延、提供更多資源,來矯治這些病犯,一個更專業更完整的治療模式,為什麼會說讓他們被社會大眾歧視呢?

 

另一方面,我剛才有講,司法精神醫療的改革,絕不只是設司法精神病院,那是其中很小一部分。重點是建立完整風險分級和治療銜接的制度,最終讓患者回歸社區,甚至我們不放心的還能連結其他刑後治療制度,這些都是協助他們回歸社會啊!

 

5. 政府應如何保護第一線的警察、醫護人員?是否需要成立專責單位負責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送醫及後續治療等事宜?

 

警察職權執行法本身就有帶到有關精神疾病(包含瘋狂、暴力、自殺自傷行為等等)的處理和強制送醫事項,而後續治療各區域都有精神醫療網的指定專責醫院啦,台灣精神醫療密度這麼高,我不懂你的專責單位是在說什麼?

 

問題在於,對於暴力處遇,必須逐步建置基層人員危機處理團隊(CIT, Crisis Intervention Team)的訓練機制,這需要建立教材,安排課程,落實到基層,並且提供足夠的執勤裝備,包含並非一定要用,最後不得不才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等。

 

而另外,對於警察和醫護人員的安全,我認為絕不能妥協。團隊就處理過,監護處分的個案在結束監護後銜接刑後治療時,竟然在病監與醫院內,還持續威脅恐嚇原院所的醫療人員,但後續接手的病監,社區處遇單位,似乎都沒有調整處遇方針與加強保安,後來被害者報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竟然不起訴處份,我認為這種離譜鬆散的處遇模式,和醫療暴力的不受重視,都還有很大的改革空間。

 

我們會繼續朝向對行政體系的監督改進,以及相關法令的修法兩部分來進行。如果我們要讓醫療端承擔更多司法、性侵、家暴,藥酒癮等複雜業務,就絕對不能有醫護人員受到傷害!

 

(封面示意圖/翻攝自陳柏惟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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