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鄭姓大型重型機車騎士26日行經台88線快速道路時,遭從路肩超車的水產行小貨車撞傷,屏東警分局對此表示,已對2名駕駛製作簡單筆錄,從行車紀錄器來看,發現小貨車駕駛有逼車危險行為,如果確定有危險駕車行為,將依強制罪嫌函送法辦。
警方初步瞭解,雙方都沒有裝行車紀錄器,而依照民眾提供的畫面,發現小貨車駕駛有「惡意逼車行為」及明顯「違規行駛路肩」等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以及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行駛於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可分別處以6千至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3個月,以及3千至6千元以下罰鍰,逕行舉發。
另外,警方也將調閱公路總局監視系統,二度傳喚小貨車駕駛到案,釐清是否涉及強制罪。如果確認小貨車駕駛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就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185條之1「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相關刑責,最重合計判刑8年。
(封面圖/翻攝自爆料公社/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