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陸資炒大同股票海削11億 台商鄭文逸遭重判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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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2371)股東爭議不斷,其中市場派的台商鄭文逸、其秘書張湘羚涉嫌夥同股市炒手鄒興華,引進中資後炒股,不法獲利逾11億1400萬元,而3人2018年遭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起訴,今(24)日判決結果出爐,台北地院今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13年6月、鄒興華判4年6月、張湘羚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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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了解,鄭文逸2016年間,觀察大同擁有千億餘元的土地資產,股價卻在6元以下盤整,長期嚴重被低估,而隔年5月將改選董監事,認為有利可圖,竟心生歹念,萌生介入大同經營權且趁勢炒股獲利的計畫,自2016年9月起,自備5億元,再和海龍峰企業集團董事長任國龍等人合作,指示張湘羚、鄒興華、張莒華等人,利用56個證券帳戶,投入13億餘元,以連續高價、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大同股價。

 

 


大同股價在當時,從每股5.48元上漲至9.54元,之後又飆升至2017年2月最高價20.65元,而鄭文逸在董事會改選前股票停止過戶日2017年3月13日前,雖然對外佯稱爭取經營權,卻趁高點倒貨,共賣出30多萬股,不法獲利逾11億元。
 
台北地院經過審理,今(24)日判鄭文逸有期徒13年6月、張湘羚3年8月、鄒興華4年6月,並沒收鄭文逸犯罪所得,至於金主任國龍,雖經檢方多次寄傳票至上海及香港,但他2016年後就沒有來台紀錄,也始終未來台應訊,已於今年6月5日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操縱股價罪,發布通緝。

 

對此,大同公司也發表以下聲明:

 

感謝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裁判,對陸資來台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惟更值得進一步探究者,本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其負責人在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陸資任國龍,更證明本公司於630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為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陸資問題冰山一角,相較於康友-KY被陸資實控後淘空公司,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台灣擬禁止在台經營電商業務之處分,大同有陸資覬覦違法投資之事證更為明確。本公司再次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為必要之行政處分,依法行政。


(封面圖/google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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