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買防癌險遭疑「帶病投保」拒賠!1原因成功獲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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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保戶在投保防癌險時,未告知有「便血」等就醫紀錄,遭保險公司拒賠大腸癌,甚至被迫停止保險契約。( 圖 / Pixabay )

 

保險理賠案件中,存在著「帶病投保」的疑慮。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有一名保戶在投保防癌險時,未告知有「便血」等就醫紀錄,遭保險公司拒賠大腸癌,甚至被迫停止保險契約,但最終評議中心判定保險公司拒賠無理,且應立即恢復保險效力,只因「痔瘡難與大腸癌聯想」,最終保險公司必須理賠給該名保戶。

 

▲保戶在投保前,曾因便血而有2次就醫紀錄,經由醫生確診後為痔瘡、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並無大腸癌的疾病。( 圖 / Pixabay )

 

這名保戶在投保前,曾因便血而有2次就醫紀錄,經由醫生確診後為痔瘡、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而這3項疾病並沒有列入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告知事項」,因此很難認為保戶有違反據實告知的義務。

 

此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表示,就算保戶有告知便血等,也沒有達到影響危險估計的程度。依照一般核保實務的核定原則,除了醫療健康保險可以將痔瘡除外承保,其餘險種都可以不額外加費,並以正常費率承保。

 

▲保戶主張因為醫師告知是痔瘡出血,並沒有聯想到自己有其他疾病的說法是合理的。( 圖 / Pixabay )

 

最終由於該名保戶就醫診斷為痔瘡、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到確診為大腸癌有隔了4個月的時間。專家判定,如果一般人在就醫後就知道自己可能罹患惡性腫瘤,應該不至於4個月後才就醫,故保戶主張因為醫師告知是痔瘡出血,並沒有聯想到自己有其他疾病的說法是合理的。

 

而依照惡性腫瘤的生長時間推估,此惡性腫瘤可能已存在了近2年,但由於這個疾病很難從外觀發現症狀,很難找出保護隱瞞疾病的證據。所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判定,保險公司不得以「帶病投保」為由拒絕理賠,也不能逕行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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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代簽保單啦!近日有一名保戶覺得被業務員誘騙買了保單,便主張被保險人他的太太沒有親自簽名,要求撤銷保險契約,並退還保費,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隨後他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後,發現要保書上的簽名字跡確實與本人的有差異,因而申訴成功,拿回8萬元保費。

 

▲如果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簽名非本人親自簽名的話,保戶可以主張保單無效,且返還已繳的保費。( 圖 / Pixabay )

 

事實上,保險法有一條被稱作「帝王條款」,如果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簽名非本人親自簽名的話,保戶可以主張保單無效,且返還已繳的保費。此這類案件在法院審判,保戶勝訴相當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的申訴也是採取同樣見解,只要確認非被保險人簽名字跡,幾乎都可退還保險費。

 

去年有一名保戶在業務員的介紹之下,建議把別家保單辦理減額,然後騰出多一些預算幫太太保長期照護險。不料被保險人(保戶的太太)事後才知道有這張保險,在其他家的保單還被辦理減額,讓這名太太質疑業務員有招攬不實的嫌疑,並要求退還8萬元保費,還要求額外賠償精神損害1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業務員有依建議書向保戶說明,並經保戶審慎判斷後才決定投保,要保書亦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故不需退還保費。( 圖 / Pixabay )

 

對此,保險公司則回應,根據業務員招攬報告的說明,招攬時有依建議書向保戶說明,並經保戶審慎判斷後才決定投保,要保書亦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難以斷定業務員有所疏失。因此,保險公司認為無法退還所繳保費及損害賠償金額。

 

由於保險公司拒絕退還保費,該名保戶及其太太便上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因保單沒有親簽,故合約不成立」的理由。經評議中心委員們的查證後,表示以肉眼觀察太太護照內頁簽名與要保書上的簽名有些不同,由於難以認定要保書為保戶太太親簽,故保險公司被判返還8萬元保費。但也因無法判定業務員有招攬不實的狀況,所以不需要額外賠償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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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都讓你亂簽名嗎?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有一名父親在13年前,當要保人代被保險人的女兒簽名投保,如今父親以「保單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一審遭到駁回,上訴後竟然逆轉勝,從保險公司手上拿到保費加利息合計751萬元。

 

▲二審法院判決出爐,安聯需返還不當得利的500萬元保費及251萬元的法定利息。( 圖 / 東森新聞 )

 

在2006年的時候,一名林姓男子幫女兒保保險,透過了中信保經向安聯人壽買了2張投資型壽險,保費總共500萬元,而當時林男代7歲的女兒簽名,業務員卻沒有阻止,安聯的核保部門也沒有深究契約效力,林男便以「保單無效」上訴,一審遭到駁回,如今二審法院判決大逆轉,安聯需退還不當得利的500萬元保費及251萬元的法定利息。

 

一審法官駁回理由:
(1)中信保經的業務員代替安聯招攬保險,並代收保書並不負責核保,業務員不見得清楚了解,契約是否符合生效條件。

(2)2006年林男的女兒才7歲,林男身為法定代言人,並沒有積極舉證安聯在明知要保書代簽會「保單無效」,還惡意收取500萬保費。

(3)2010年林男就曾對連動債保單不滿意而向安聯投訴,當時安聯提出用旅遊券等補償虧損金額,但林男拒絕,要求解約並退還保費、利息,因主要爭執的點在安聯如何解決保單虧損的問題,並沒有提及代簽保單之事。

(4)2014年林男向評議中心申請,要求安聯退還當下的保單現存價值加利息497萬元,安聯最終在2016年將500萬元保費全額退還,林男不應該再要更多。

 

林男上訴後,在二審勝訴:
(1)根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應讓被保險人親簽來決定意願,所以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代替簽名,都不符立法意旨,故主張契約無效是合理的。

(2)中信保經代安聯招攬保險,應視為安聯的代理人,在簽約當時除了簽名以外,其他手寫部分都是業務員填寫的,故業務員應該知道需親自簽名,而安聯更是無法推託,應退還保費500萬元加法定利息251萬元。

(3)法官認為業務員任由林男代簽名而沒有阻止,安聯的核保部門也沒有盡到深究契約效力的責任,無法證明林男是否有刻意隱瞞代簽。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圖 / Pixabay )

 

二審結果,法院判安聯需返還的500萬元以及42萬元配息,還要再給林男209萬元的利息,但全案仍可上訴。建議業務員簽約時,不要為了貪圖一時業績,而讓保戶代簽名,以免踢到鐵板,損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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