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決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未來將從「匿名制」改為「實名制」。(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近年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逐漸增加,但許多民眾透過匿名檢舉,也造成執法機關查證困難,法院審理時更是無法請檢舉人到場說明。不過,未來檢舉制度將大大改變,除了交通部已修改相關條例,決定將「匿名制」改為「實名制」,從明年元旦開始,檢舉人也需要提供真實身分才能受理。
根據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去年民眾檢舉件數就高達169萬件,佔所有違規件數16%,尤其以檢舉違規停車最多,佔檢舉案件60%。然而,因時常有檢舉魔人、挾怨報復、誤認有獎金的民眾反覆檢舉,甚至傳出同一個違規停車案就檢舉30次,也讓警方不勝其擾。因此,交通部決定修改相關條例,並推動「實名制」,未來檢舉人需提供真實身分,警方才會受理。
▲由於過去民眾透過匿名檢舉違規,也造成執法機關查證上出現困難。(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而交通部也指出,受理機關除了需要知道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以進行查證,而法院審理交通違規案件時,也常需請檢舉人到場說明。因此,交通部才會修正處理細則中的第20條,增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必要時也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
▲未來民眾檢舉違規事件時,需提供真實身分,警方才會受理。(圖/網友吳先生提供)
不過,這項新制度也讓不少民眾擔憂「個資」會因此曝光,甚至還有可能得上法庭跟被檢舉的當事人面對面。對此,據《自由時報》報導,中華大學運管系副教授林祥生就表示,無法匿名檢舉一定會降低民眾檢舉意願,因此他建議,若對交通安全造成明顯影響以及長期違規行為,應可讓民眾匿名檢舉。此外,他也舉例,如果以長期佔用路邊停車位從事私人商業行為的違規模式來說,能長期佔用停車位者,背後往往具有良好政商關係,實名檢舉如同要民眾以小蝦米去對抗大鯨魚,並直言:「這樣以後誰敢去檢舉,還請交通部三思」。
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騎樓示意圖。(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