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質疑,去郵局領定存利息,為何還要扣繳稅款?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定存利息超過20,010元以上,要扣繳10%所得稅。( 圖 / 東森新聞 )
許多存款人會將現金存入銀行裡的定期儲蓄帳戶,並以約定好的期限做為儲蓄時間,以獲得高於活期存款的利率,稱之為「定存」。但近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質疑,在郵局領定存利息,為何還要扣繳稅款?但實際上,定存利息超過20,010元以上,原本就要扣繳10%所得稅。
▲定存利息金額在新台幣20,010元以上,需要按給付的利息,扣繳10%所得稅。( 圖 / 東森新聞 )
對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領取定存利息部分,並非免稅所得,仍應依照規定扣繳稅額,並申報綜合所得稅。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在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按活期儲金利率所領取之利息,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定期存款利息並不是存簿儲金之利息,仍須依規定扣繳稅款。
除此之外,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也表示,如有民眾開立郵局定期儲金帳戶,於定存到期後,在立帳郵局辦理提款所領取之定存利息,或是以分期付息的方式,按月領的定存利息,皆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定存利息金額在新台幣20,010元以上,除了要繳驗儲蓄免扣證登記外,還需要按給付的利息,扣繳10%所得稅。
▲提領「現金利息」還需課徵印花稅,若領取存款利息的方式是以轉帳或開立支票方式辦理,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圖 / 東森新聞 )
而定期存單到期後,存款人提領「現金利息」所課徵的稅是印花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存款人領取現金利息時,雖然沒有開立收據,但金融機構會在支出傳票上,蓋有「付訖」字樣,傳票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存款人應按利息部分貼用4‰的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額外說明,若領取存款利息的方式是以轉帳或開立支票方式辦理,並未出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的憑證,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一般民眾需要資金時,常常有向親友借貸的習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所得稅,即債權人(俗稱的債主)應將收到的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若未如實申報,稽徵機關還是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查獲,像是公司帳戶或經人檢舉等。( 圖 / 取自Google Map )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所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及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申報。有許多民眾認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以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並未將收取的利息申報綜所稅,但有官員表示,稽徵機關還是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查獲,從查核公司帳戶或經人檢舉等是常發現的方式。
▲若未申報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圖 / 東森新聞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也舉例,假設借錢給友人投資事業等,在兩年間,陸續收到以匯款或支票所收取的利息約1,300萬元,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了需繳原本應付的綜合所得稅,還會依法裁處以0.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