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撞名PUMA!投票穿品牌服會挨罰?中選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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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英文綽號與運動品牌PUMA同名。(圖/翻攝自沈伯洋臉書)
沈伯洋英文綽號與運動品牌PUMA同名。(圖/翻攝自沈伯洋臉書)

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沈伯洋英文綽號「Puma」,恰巧與知名運動品牌同名,讓網友好奇,投票日穿著PUMA衣服、鞋子或帽子前往投票,是否會被認定違規助選?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投票日禁止競選或助選活動,「是否構成違規須依實際行為及一般社會通念整體觀察」;若涉及違法助選,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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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穿PUMA會違規嗎?

今年九合一選舉將於11月28日舉行,沈伯洋英文綽號「Puma」與運動品牌同名,引發投票日服裝規範討論。民眾關心,若穿著印有PUMA商標的服飾前往投票,是否可能被視為替特定候選人助選。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是否構成幫助特定候選人當選,應依一般社會通念整體觀察,並非單憑服飾品牌名稱就直接認定違規。

拉票、散發文宣或穿競選服徘徊 恐構成違規

中選會說明,投票日若在投開票所內或附近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張貼或懸掛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或擴音器,或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等服飾,在投開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形,可能構成競選或助選活動。

此外,依同法第110條第6項,若有提供選民茶水服務,或未穿背心卻在投開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容易變相助選的行為,也可能遭監察人員勸止;若涉及違法助選,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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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違規助選最高罰500萬元

中選會表示,投票日違規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經主任監察員通知選務及監察人員制止仍不聽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中選會也提醒,若發現違規助選情形,監察小組委員可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涉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投票者,則應通知檢警機關處理。

至於投票日穿著PUMA等一般品牌服飾是否違法,仍須依現場情況及整體行為認定,不能僅因品牌名稱與候選人綽號相同,就直接判定為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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