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擁有碩士學歷的徐姓男子,去年3月間在台鐵板橋車站新站路SE24手扶梯,持手機偷拍前方女子裙下風光未遂,遭女子發現並報警,徐男遭逮後辯稱「拿著手機思考人生」,又稱是不小心按到手電筒,新北地院審理時,徐男的辯護人請求緩刑,但法院認為,徐男過去曾犯下類似案件,認定不宜宣告緩刑,因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去年3月2日深夜10時許,在台鐵板橋車站新站路SE24手扶梯上,持手機由下往上拍攝前方女子的裙底,而未能得逞,反被女子發覺並報警逮人。
徐男在警詢時,辯稱是不小心按到手電筒,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只見徐男當時右手持手機,先是將頭往左微轉,查看後方是否有人,轉回後再持手機往女子下方伸手,女子則是在徐男有伸手動作時,立即往徐男方向探頭,與徐男辯稱僅垂手拿著手機思考人生等語不符。
法院審理時認為徐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拍攝被害人性影像,顯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並造成被害人內心不安與恐懼,審酌他坦承犯行,因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儘管徐男的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但法院認為,徐男111年間也曾在捷運站偷拍他人裙下風光,遭檢方起訴後,徐男在法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方撤回告訴,法院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徐男又再犯本案,難認沒有再犯之虞,所受刑的宣告也不適合暫不執行,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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