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立大學一名前副教授,因被控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利用權力不對等關係性侵與性騷擾指導的學生,經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遭依法解聘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該名前副教授不服處分,一路提起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後,再以「法院未傳喚關鍵證人」為由聲請再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他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未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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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全案緣由,某國立大學於民國109年9月間接獲該校學生甲生(化名)舉報,指稱該名前副教授於107年10月至108年3月擔任她的指導教授期間,多次性侵與性騷擾;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後,發現副教授明知甲生情緒不穩且對師長高度信賴服從,竟利用此一權力不對等的從屬關係,私下將甲生帶至汽車旅館,甚至在辦公室內以「檢查分泌物」、「研究高潮」等藉口進行猥褻行為及親吻、舔耳朵等性騷擾行為。校方性平會認定副教授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並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侵害與情節重大性騷擾,決議依《教師法》規定將他解聘,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處分經函報教育部核准後,於111年1月正式通知生效。
該名前副教授不服解聘處分,循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抗告,他主張雙方係基於合意進行BDSM行為,聲稱自己才是「被帶領者」,並強調刑事部分已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法院未傳喚甲生出庭作證屬程序瑕疵;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均認為,《教師法》規範性侵害行為只須經校方性平會調查確認屬實,不以刑事判決有罪為前提。法院指出,身為大學教師發覺學生情緒不穩時,應即時迴避或轉介專業諮商,該教授卻藉機滿足個人私欲,嚴重破壞師生倫理與社會規範;縱使雙方所述細節有出入,亦無礙性侵害事實之認定,因此認定無重複訊問被害人甲生之必要。
在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4月駁回上訴後,全案原本已定讞,但該前副教授仍不服,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傳訊甲生,屬於「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審理後指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證物」專指物證,並不包括「證人」在內;且原確定判決早已詳細說明為了保護校園性侵害被害人免於重複陳述之二次傷害,依法避免重複詢問,並無漏未斟酌之情事,認定前副教授主張顯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再審之訴,訴訟費用由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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