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隔兩地,彼此信任、忠誠是最重要的。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妻子莉莉(化名)結婚多年,莉莉於民國110年間帶著女兒移居紐西蘭生活,沒想到民國113年回家使用平板電腦時,無意間翻出阿明用暱稱跟網友聊天的紀錄,發現他不僅熱衷於討論「換妻」話題,甚至大方承認自己曾與出軌對象完成過兩次換妻活動。莉莉憤而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認定阿明應賠償莉莉新臺幣2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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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莉莉於113年7月初使用家中的平板電腦時,無意間看見阿明用暱稱與陌生網友聊天的記錄,對話中網友詢問阿明有幾次換妻經驗,阿明自爆有2次,還傳送了女性照片給對方,甚至提出「改天可以聚聚」的邀約。莉莉見狀認為阿明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瞞著她私下與他人發生極度不道德的換妻親密行為,於是向法院提告。
面對莉莉的控訴,阿明在法庭上並未否認對話紀錄的真實性,但卻辯稱,現行法律中的「配偶權」並非民法所明確保障的權利,且兩人婚後感情早已日漸淡薄,莉莉過去也曾用大量難聽字眼辱罵他。此外,阿明還主張自己曾承擔莉莉的房貸、持續支付子女高額扶養費,且母親也曾借款給莉莉,甚至提出她在之前的離婚訴訟中曾表達願意繼續維持婚姻,藉此主張莉莉並未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嚴正打臉阿明的各項辯詞,法官明確指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互負誠實義務,婚姻就算存有破綻,也不容任意侵害他方的配偶法益;針對阿明提及的房貸、扶養費及母子借貸,法官認為此與本件侵害配偶權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拿來抵銷對妻子造成的傷害;至於妻子曾表達願維持婚姻,可能是為了顧全家庭或子女而選擇隱忍,不能因此認定她沒有感到痛苦。
針對莉莉主張阿明在訊息中尋找「第三次換妻」對話本身也構成侵害配偶權,法官細究對話內容後認為,該次對話尚未談及具體的見面計畫或實際行動,也未發展出持續性的親密曖昧關係,因此這部分難以認定已達破壞婚姻情節重大的程度。最終,法官審酌兩人的財產狀況、身分資力、阿明坦承曾進行兩次換妻性行為對莉莉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因素,判處阿明應賠償莉莉25萬元慰撫金,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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