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男偷拍性愛片!還跟陌生網友換片 前女友遭恐嚇才知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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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張男2年徒刑。(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判張男2年徒刑。(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三重一名張姓男子,交往期間未經女友小慈(化名)同意,偷拍2人性愛影片,分手後竟將影片分享到Telegram換片群組,與陌生網友交換性影像,直到小慈遭網友傳訊恐嚇,要求提供其他性愛影片,才驚覺自己的私密影像遭前男友外流,因此憤而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張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判決指出,張男與小慈在111年8月至12月間為情侶關係,2人交往期間,張男在三重住處,未經小慈同意,拿小慈的手機偷拍2人的性交過程,後續更將影片傳到自己手機中。

 

2人分手後,張男未經小慈同意,便在113年3、4月間將這段性愛影像,透過Telegram換片群組,分享給素不相識、暱稱「小城故事多」的網友,藉此交換對方提供的性影像,全案直到小慈收到身分不詳的網友傳訊恐嚇,要求提供其他性影像作為交換,這才得知前男友惡行,因此憤而報警提告。

新北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辯稱拍攝時已徵得小慈同意,自己雖將影片傳給暱稱「小城故事多」的網友,但曾要求對方不得外流,只是一時興起互相交換性愛影片,並無損害小慈的意思。

小慈則證稱,當時發現張男拍攝後,曾用手遮住臉並要求不要拍攝,原本以為事後刪除即可,未料張男竟趁知道她手機密碼,私自將影片傳到自己手機。

新北地院法官檢視小慈用手遮住臉部的影片截圖,認為倘若小慈同意張男拍攝性影像,那為何會在發現被拍時,還用手遮住臉部,因此認定張男拍攝前未告知對方,也未經同意,認定張男所辯明顯與事實不符。

至於張男辯稱無意損害小慈利益部分,法官認為,張男將影片提供陌生網友交換性影像,顯然已侵害小慈隱私及人格權,難認沒有損害對方利益的故意。

新北地院認為,張男嚴重侵害小慈性隱私,欠缺對他人個人資料及隱私權核心領域的尊重,並造成小慈精神上痛苦,考量他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因此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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