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涉弊案、收賄新台幣1289萬元,一審判決總計刑期逾400年;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今(30日)宣判部分撤銷改判並加重,總計刑期逾576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温志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長時,於民國107年至110年間,利用工程、人事案收受賄賂達131案,包括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鄉公所光電系統土地標租案、收賄洩漏工程底價、清潔隊人事收賄案等,犯罪所得1289萬餘元。
此外,温志強利用母親、兒子帳戶存放賄賂款項,之後以匯款與他人合資購買土地,涉犯洗錢罪。苗栗地檢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刑法洩密罪、政府採購法合意圍標等罪嫌,將温志強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酌温志強所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刑法洩密罪、政府採購法合意圍標罪等共134罪,因每一不同標案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每案判處10月至10年6月不等刑度,總計刑期逾400年。
不料,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温志強未到庭,疑棄保潛逃。法務部調查局已將温志強列為「外逃通緝犯」,可能潛逃地點為香港。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宣判撤銷温志強原判決共130罪,包括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1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119罪、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3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4罪、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3罪,各處8月至10年5月不等有期徒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並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不法所得。
另外,二審駁回檢察官及温志強部分上訴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等共4罪,不得上訴,已確定。
台中高分院今天表示,合議庭審酌温志強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洩密並容相關圍標廠商長期共同圍標,據以收受回扣或賄賂,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健全,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二審宣判刑期加重,合計576年又7月,總共13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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