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先前發生一起未成年性侵事件,一名男子涉嫌性侵12歲少女,受害人向學校輔導老師報告後,案件由警察及檢察官介入調查,這起事件才因此曝光。法官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男子有期徒刑4年。據調查,該名男子與曾參加知名男團選秀節目的男藝人同齡且同名同姓,經紀人回應也曝光了。
判決書指出,男子和A女在交友軟體認識,得知A女年齡為13歲,但當時實際年齡並未滿13歲,並且在當晚將A女帶至住處,並與其發生性行為。而男子在警詢、偵查中承認有發生性行為,但表示自己承認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律師陪同,「我覺得帶女生回家,沒有發生性行為,男性自尊說不過去」。
事發後,A女向學校輔導老師報告後,案件由警察及檢察官介入調查。法院審酌時,男子主張其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內容不實,非出於任意性,「偵查中,我想說前面警詢筆錄已經講了,不知道如何處理,才順著檢察官的話去講,檢察官當時的問話讓我覺得有點害怕,因為檢察官很大聲、嚴厲的問我」,但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的自白為任意陳述,無不當強迫或引導,且符合案件事實,因此被認定為有效證據。
法院指出,男子曾於另一案件中提及與未滿14歲的女子發生性行為,自述因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另名未滿14歲之女子,並與其發生性行為,「我確定我有發生性行為的都已經16歲,因為過去我在未滿18歲前有發生與未滿14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的事情,所以很清楚知道不能與未滿14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等」。
法院認為,男子前案警詢時所述,仍可證明被告對於與未滿14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可能涉犯刑罰重典,確屬明知,根據一般人的避罪心理,如果沒有做錯事,通常不會隨便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因此如果被告沒有犯罪,他不會自願承認自己犯罪。而在這個案件中,被告在警察詢問時,的確承認自己知道A女未滿14歲。至於被告所說的因為擔心自己的男性自尊心受損,所以才說了不實的話,這只是他個人的內心動機,外人無法知道。這種說法與他是否受到了不正當的訊問無關,所以不能因此就認為被告在警詢中的供述不是真心的或不自願的。
至於男子所說的因為擔心自己的男性自尊心受損,才說了不真實的話,法院認為,這只是他內心的動機,別人無法知道。這個辯解與被告是否受到不當訊問無關,因此不能因為這個理由就認為被告在警察詢問中的供述不是自願的。最終法院認為,男子的自白符合證據規定,且無證據顯示其受到了非法逼迫或脅迫,判處有期徒刑4年。
根據《ETtoday新聞雲》的報導,該名男子與曾參加知名男團選秀節目的L姓男藝人同齡且同名同姓,而向該藝人經紀人求證時,經紀人未否認此事,但也未正面確認,只表示目前已緊急聯繫L男,並強調公司經紀人和行政人員均不知情。如果此事屬實,將依合約中的「重大不名譽事件條款」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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