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東森新聞、pixabay)
文‧圖/律師談吉他
現在買個家真的不容易,有的人喜歡舊公寓的單純生活,有人偏愛社區住宅的便利與設施,無論選擇哪一住家與管委會糾紛問題一次回答種類型的住家環境,最害怕遇到的其中一個問題,應該就屬鄰居間的信任與互動。
今天吉律想跟大家聊聊當您遇到與大樓管委會在財務問題有糾紛時,能夠如何主張應有的權利去審閱管委會的財務情況。
前兩天張先生來問吉律,他所住的大樓社區有不少公共設備提供予住戶使用,但令張先生不解的是,為何公共區域的眾多設施報修頻率偏高,甚至出現剛買沒多久的器材損壞而又立刻添購新的商品。對此,張先生曾多次向管委會詢問財務收支狀況及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等文件皆遭拒絕。
Q:要怎麼樣才能看到財務資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一般來說,管委會應該要主動公告所有財務狀況,如果對方不提供,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
Q:只是承租的住戶可以看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住戶包含承租人,承租人自然是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所以也能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資料。
Q:造成了公共基金的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嗎?
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根據104年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結論,認為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間是有存在概括委任之法律關係。所以依前述民法規定,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等人違反義務,導致管委會公共基金受損時,就應該對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為侵權行為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為圖自己利益,而損害全體住戶的管委會基金,是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該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Q:除了民事賠償,他們會被抓去關嗎?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竟為圖自己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進而損害社區之利益,確實有可能構成本罪。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