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戶口名簿格式(圖/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台中一對陳姓夫妻,去年在送養子出國求學的準備過程中,發現申請的戶籍資料不僅將兩人註記為「養父母」,甚至還可以看到養子親生父母的名字,嚇得他們擔心隱瞞十多年的「不能說的祕密」曝光,更氣憤這應該是「便民」,卻變成「擾民」的規定。
據《聯合報》報導,只生女兒,沒有兒子的陳姓夫妻,在15年前收養一名男孩,從未告知身世並視如己出,但卻幫兒子準備出國相關證件時,才知申請兒子的出生證明上必須註明親生父母的名字,讓一直把孩子當自己親生兒子養的陳媽媽感到擔心不解,怕「正值青春期的孩子萬一知道真相無法接受,人生走偏了怎麼辦?」為了怕兒子看到,夫妻每天小心翼翼藏好出生證明,陳媽媽更決定陪兒子一起到國外辦入學手續。
這樣的案例不僅一起,同樣要幫出國的國小兒子申請出生證明等資料的一對養父母,為了怕被孩子發現領養的事實,這對夫妻還特定先到戶政事務所與戶政人員沙盤推演,之後戶所人員技巧性將資料交由養父母填寫、取件,孩子沒細看文件內容才勉強過關。
面對養父母的為難,「戶籍法」上規定,收養應為收養登記;民法也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戶籍登記資料應依規定如實登載。內政部曾對此發公文解釋,為不影響養子女的人格發展並顧慮家庭感受,戶口名簿上的稱謂欄,免填「養」;申請戶籍謄本時若要求不註記,稱謂欄也可以免填「養」字。面對如此美意,但戶政人員表示,下方關係欄養父母的「養」字仍在,因此一樣會造成身世曝光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