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警棍「把竊嫌內臟戳破」致死前恆春員警二審仍判6年4月
男身為警察,縱使認為被害人涉竊盜罪嫌,也應該恪遵相關法定程序,但僅因轄區竊盜案件上升,有破案壓力,在前往支援抵達犯罪現場時,因為被害人否認犯罪,情緒管理不當,即持警棍出手傷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在接續實施搜索及詢問程序過程中,因為延誤送醫急救死亡。。高雄高分院進一步表示,詹男擔任員警時雖有多次獲獎紀錄,也曾因追捕通緝犯因公受傷;但在其他轄區任職時,有多次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執勤不當及態度不佳情形。另考量詹男在偵查期間均否認犯罪,於法院審理期間始承認犯行,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全數給付賠償。此外,詹男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