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正妹遭拒他怒嗆「飯局妹」被告...法官判無罪
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微信群組內公開留言「飯局妹離開這個群組了」,指稱告訴人化名為「Angel」,以每4小時新臺幣1萬2,000元之代價,從事飯局妹之行為,以上開不實且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指摘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台北地院審酌,「飯局妹」或「飯局小姐」,依當前社會通念,係指在高級私人聚會等社交活動中參與或提供服務,誠屬眾多合法正當行業之一,衡以個人選擇職業,各有不同經濟需求與社會環境因緣,不違反法令或社會規範之各類職業,本無高下之分、貴賤之別,不應因選擇不同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