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1日上路,外界擔憂這項法律將使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承受更大壓力,並為北京的跨境鎮壓行動提供法律依據,國際社會也紛紛發聲譴責。
美國多名聯邦參議員批評這項立法濫權,企圖削弱他國主權。議員透過聲明指出,這項立法賦予北京「近乎無限的權力」,起訴那些發聲反對北京壓迫的人,並使其繼續構建合法化其跨國鎮壓的法律架構,「我們將繼續反擊中共削弱他國主權的企圖」。
以下是半島電視台(Al-Jazeera)等媒體整理中國民族團結法內容,以及引發國際反彈的跨境鎮壓等爭議。
中國今年3月12日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於7月1日正式上路。提出這項法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婁勤儉指出,法案目的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該法規定所有政府機構與私人企業,包括地方政府與諸如「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在內的與國家有關的組織,都負有促進民族團結的責任。
批評者聲稱,北京先前曾利用類似聽起來溫和的法規和法律,來合理化限制民族多元化表達的行為,特別是在藏族和維吾爾族之中。
民族團結法序文寫道:「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作為共同任務。」
此外,第15條規定,在幼兒園前,以及直到高中結束的其餘義務教育階段,都必須接受普通話教學。
普通話已是內蒙古、西藏和新疆等地主要教學語言。但民族團結法實質上聲稱,少數民族語言不能成為全國範圍內的主要教學語言。直到近年,少數民族在學校教學中可使用何種語言仍擁有一定的自治權。
中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以及「實行區域自治的權利」,而民族區域自治法也承諾給予這些群體有限的自治權,包括允許他們制定靈活的措施來發展經濟。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區域副總監布魯克斯(Sarah Brooks)6月30日指出:「中國負有保護少數民族群體及其文化的國際人權義務,但這項法律卻背道而馳…它並非頌揚差異,而是迫使維吾爾族、藏族和蒙古族等民族去接受一個由漢族文化主導、由國家定義的單一國家認同。」
布魯克斯還指出:「在中國國內本來就帶有極大風險的活動,例如推廣少數民族語言、記錄侵犯人權行為或為因表達文化、觀點或信仰而被拘留的人爭取獲釋,可能會被進一步定罪。」
在中國看來,是的。根據第6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被認為具有「域外適用」性質。
這在台灣引發了恐慌,憂心這可能會給北京提供另一個法律依據,打擊台灣內部被中國視為分裂主義者的人。
外交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未來各國人士若有不為中國接受的相關言行,皆可能成為該法針對或追究目標,對於中國再次以其國內法實施威權擴張的行徑,國際社會應共同予以譴責」。
西藏流亡政府也譴責這項新法。藏人行政中央在聲明中指出,中國雖將這項立法描繪成促進「社會和諧與國家統一」機制,但它實際上將強迫同化政策編纂成法。
對國內,北京當局聲稱民族團結法目的在改善各民族之間的和平與和諧,並使邊緣社群更融入主流。
對海外,北京當局則強調中國只是在做其他國家都在做的事:維護自身安全利益。
中國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在記者會上,有些人「歪曲解讀」法律效力延伸至中國境外的條款。
胡衛列指出,第63條是與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管轄權原則相銜接的立法規定,以法制化手段抵御各類境外涉民族領域的不法行為。
他強調,「針對的是違法的行為,責任追究將嚴格依法依規審慎規範」,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各族群眾的合法權益。
美國聯邦眾議院「美中戰略競爭特別委員會」(House Select Committee on China)主席穆勒納爾(John Moolenaar)6月29日發布聲明指出,民族團結法顯示「中共的殘酷與偏執變本加厲」。
日本自民黨眾議員古屋圭司則是指出,民族團結法具有域外管轄性質,「民主國家絕對無法容忍這項法律的內容」。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圖克(Volker Turk)6月中旬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發表談話時,呼籲中國廢除民族團結法。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4月也通過決議,「強烈譴責」並呼籲撤銷民族團結法。決議呼籲所有歐盟成員國暫停與中國的引渡條約,「保護居住在歐盟境內的受迫害者,以免他們在此法下遭到跨國鎮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