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在警民衝突期間墮樓身亡而轟動香港的案件,香港法院自去年11月16日起進行了超過一個月的死因聆訊傳召48名證人作供,三男兩女組成的陪審團經過14小時商議,裁定死因存疑。
陪審團在香港時間周六(1月9日)傍晚作出裁決後,裁判官認為研訊「差不多接近真相」,希望可以解答周梓樂父母的一些疑團。
周梓樂在2019年11月4日凌晨在將軍澳示威期間,在尚德邨停車場的三樓跌下二樓重傷,四日後不治,終年22歲,成為第一位處於警民衝突現場身亡的人。
當時,警方在附近驅散示威者,在死者墮樓的時間前後對停車場投擲催淚彈,由於沒有鏡頭拍到肇事一幕,事發後警方未能夠提出令公眾信服的證據,外界在沒有直接證據下質疑他的死因與警方執法有關。死因研訊前,除了傳媒零碎的調查和警方消息,並沒有獨立公開方式去查找真相。
周梓樂成為示威助燃劑,觸發連場悼念活動,多次演變成嚴重警民衝突,他戴頭盔的照片成為抗爭符號,是示威者陣營最常使用的文宣之一。儘管示威陣營也並非一面倒認為他的死亡與警方執法有關,但他的案件象徵示威陣營對警方執法的高度不信任。
香港示威者過去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全盤審視「反送中」每一起事件,希望查找真相和追責,但港府拒絶示威者訴求。香港司法體系中專門以聆訊方式判斷死因的死因庭,有法定權力傳召與死者相關的人,包括當日的前線警員、醫護、驗屍官、目擊者和死者家屬,聆訊除了能有機會找出案件更多細節,也希望得出一個令更多人信服的說法。
死因研訊試圖重組周梓樂生前一刻發生了什麼事。庭上呈上警方解鎖周梓樂iPad後獲取的資料,首次披露他墮樓前的二、三十分鐘內在Telegram群組發出的訊息。
當天凌晨12時41分,他在群中以髒話批評警方向停車場發射催淚彈,5分鐘後,他表示在停車場「食花生」(即看熱鬧的意思)、什麼也沒有攜帶,又發送了一張從高處拍下防暴警察在馬路布防的照片,之後12時49分,他表示要拿一些東西下去給人,群中有人問他是否安全,他再沒有回應。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在總結供詞時表示,沒有證據顯示周梓樂有參與示威,不應猜度他在場目的,雖然他稱想把東西給別人,但不知他是否真的有給、給了什麼,在他身上也只找到私人物品。
聆訊最關鍵的新證據是停車場的錄像鏡頭,見到當日凌晨1時1分47秒一個黑影墜下。公眾過去一直無法確認周梓樂墮樓時間,只知道二樓停車場死者出事位置旁的七人車車頂在這一個時間點出現閃光,此前無法判斷是否與周梓樂有關。
裁判官表示,客觀上可相信黑影與閃光是周梓樂墮下的情況。
負責檢查錄像鏡頭的警員魏冠傑在初期作供時說,檢視現場的錄像鏡頭均沒有發現,但聆訊進行到去年12月3日,裁判官午膳時翻看錄像鏡頭突然發現這「非常重要」的影像。輿論質疑警方有沒有認真調查,周梓樂父親接受媒體訪問時說,想不到有這麼大突破,但他不敢說警方有沒有疏忽,「老實說,這一刻沒說會覺得誰對誰錯,有沒有人做少了東西,反而我是開心……可以距離真相邁進一大步。」
魏冠傑作供時表示,停車場另一處監控鏡頭最後一次拍到周梓樂身影是1時1分39秒,即是墮樓前8秒,當時周梓樂從二樓步行至三樓,步速正常,沒有被追逐,他只是在按電話和四處張望。
新證據讓周梓樂死因之謎大大收窄至關鍵的8秒,但這8秒發生了什麼事,並沒有監控鏡頭拍得到。
香港政府化驗所法驗師鄭鬱棋在庭上說,當日三樓的鏡頭在肇事前7秒沒有其他人出現,如果周梓樂是在8秒內遇襲再被扔下去,時間上來說可能性不大,而從監控片段看到,有其他人曾在其他位置試圖跨越同一面石牆,但這些人似乎發現牆後沒有行人路而沒有出事,鄭鬱棋從而推斷周梓樂誤會石牆外有行人路而自己造成的意外。
不過,家屬代表律師鄭淑儀結案陳詞時表示,證據存在盲點,沒有閉路電視拍到事發的最後8秒,而石牆高度有周梓樂身高的三分之二,靠近也不會輕易失重心墮下,她認為沒有充分直接證據證明周梓樂是主動跨越石牆。
多名醫護及法醫專家都一致認為,周梓樂的死因與催淚彈無關,體內檢測結果沒有催淚彈的痕跡。一些見證周梓樂救援的目擊者和義務救護員亦在庭上指,周梓樂出事的位置,只有少許催淚煙氣味,未達到必須戴口罩的濃度。
根據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顯示,周梓樂墮樓前一分鐘,即1時正,警方在大樓外面,向停車場二、三樓方向施放催淚彈,當時停車場傳出兩下槍聲,二、三樓位置冒煙。
警方在周梓樂墜樓前約20分鐘內,向停車場高層發射合共5枚催淚彈,但發射位置與墜樓位置相距超過100米,香港中毒諮詢中心主管及顧問醫生謝萬里認為,停車場內的風勢較戶外小,即使有催淚煙在停車場內飄散,亦難以在短時間內擴散超過100米。
這次聆訊首次讓外界知道哪些警員在那刻把催淚彈射向停車場二、三樓方向,其中警員嚴卓勳首度確認有把催淚彈射向停車場二樓,這是警方從未公開的訊息。
他說自己是在1時09分這樣做,但時間與庭上播放電視的畫面不相符,他解釋「我也不知為什麼,時間由傳令員給我,我沒看手錶」。
另一名警員楊樂欣在庭上同樣稱自己是在1時09分向停車場二、三樓方向發射催淚彈,但時間點也與直播片段不相符,她解釋自己是按手錶時間,不是跟電視直播的時間。她多次修改催淚彈降落位置的說法,她事發後的口供原本寫催淚彈落在停車場四樓平台位置,但在庭上一度稱自己看不到催淚彈落點,「隔了這麼久不記得」。
香港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梁子恆是首位接觸周梓樂的醫生,梁醫生指出,一般年輕人如果有知覺倒地,都會用手撐一下,而非令頭直接撞向地面,但死者手腳無擦損,亦沒有驗出酒精或藥物,情況比較少見,他不排除死者是被人用硬物襲擊失去知覺再墮樓,但他無法分辨死者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他的說法遭其他專家否定。負責為周梓樂驗屍的法醫郭嘉琪表示,相信死者死因是頭部受傷,其傷勢與高處墮下吻口,見不到傷勢是指向被襲擊而導致,如果死者被人打到不省人事,傷勢應該會好嚴重,驗屍時應看到兇器留下的痕跡。
周梓樂父母委託的資深法醫馬宣立認為,死者明顯致命傷是頭部和腦部,見不到有墮下以外的傷痕,「有時看你幸不幸運,如果跌得好奇怪,就變成如此下場。」他指出,如果頭部傷勢是遇襲造成,受傷位置和跌傷位置要相同,要很有計劃才能這樣做,可能性很低。
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外科顧問醫生麥凱鈞則指出,無法推斷死者墮下時是否清醒,但他以現場高度作推算,墮下時間少於一秒,身體未必能及時反應。
兩名伊利沙伯醫院的醫生梁子恆和麥凱鈞均認為,如果死者早5至10分鐘送到醫院,死亡率也不會有很大改變,就算救到,死者也很大機會變成植物人。
但救護員能否及時趕到以及現場有沒有人阻礙救援也是庭上討論的焦點。
救護隊目鄭冠明作供稱,當日是在凌晨1時11分接報,救護車立刻駛往現場,但當日附近交通受阻,先在唐明街發現有巴士及私家車阻礙,延誤了約1分鐘,之後駛近停車場附近的廣盈閣消防閘時,又發現有車輛阻礙,不能夠去到停車場樓下,令救護員需多步行百多米到停車場。他表示,如果交通較暢順,可提早10分鐘左右到達傷者位置。
不過後來有監控視頻顯示,救護員停車後,花了將近8分鐘才從救護車離開,鄭冠明解釋,這是因為要聯絡消防官、了解現場環境、穿戴防毒面具、收拾裝備,被問及可否用更短時間下車救人,他就說「整個過程全部都需要」。
庭上證據顯示,周梓樂墮下前一刻,並沒有穿著制服的警員身在停車場內,警方是在凌晨1時04分進入停車場。
當時是衝鋒隊第4隊指揮官的高級督察黃家倫強調隊員從未騷擾或阻礙救援,他和同袍在現場發現周梓樂正被搶救時,其隊員一度問有沒有事情可以幫忙,但救護員叫警員不要騷擾他們,要求警員離開。
被問到警方當時為何不跟進傷者情況和考慮如何把傷者更及時送院等問題,黃家倫回應說,警方「有更高層次的考慮」,當時要找出「隱藏的暴力示威者」及「清除威脅」,保障所有人安全。
在現場協助救援的義務急救員華夏在庭上表示,當時防暴警察「行為上」沒有阻礙救援,但曾要求義務急救員離開,警方代表律師質疑他如何分辨誰說這句話時,華夏改口稱不肯定是否警方要求他們離開。
年僅17歲的義務急救員曾朗軒指,當時防暴警察與現場的消防員和救護員交涉,期間有街坊要求警員離開,警方沒有向前行,亦無阻撓教援。
曾朗軒在救護員抵步前最先為周梓樂檢查,用考取急救證的訓練量度了周梓樂的血含氧量和脈搏等維生指數,以及紀錄骨折情況,之後他跟隨救護車與傷者同到醫院。死因裁判官讚揚曾朗軒急救經驗與醫生無分別,並替周父、周母向他表達感謝,成為庭上感人一幕。
代表警方的大律師熊健民結案陳詞時認為,證人口供顯示警方並無阻撓教援,警方無主動留下救援只是「各施其職」,讓救護員急救,他批評一年過後,坊間對警方的批評是「無任何實質說法、無理據支持」,反問「為何還有批評警方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