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北京海澱區一家法院周三(12月2日)首次開庭審理一起里程碑式的性騷擾案件。
在大陸,此類案件能正式走入法庭審理階段甚為罕見。分析人士認為,這起發生在六年前的案件或對大陸#MeToo運動的未來影響重大。
2018年,網名為弦子的女子在社交媒體公開發文指控大陸中央電視台著名主持人朱軍,稱其在2014年對她進行性騷擾。她向法院對朱軍提起訴訟。
朱軍否認所有指控,並反訴弦子和她的一名支持者侵犯其名譽權和造成精神傷害。
這次庭審並不對外公開,但在開庭前的一次採訪中,弦子對BBC表示,無論輸贏,她都不後悔。「如果我贏了,那肯定會鼓舞更多女性站出來說出自己的故事;如果我輸了,我會繼續上訴,直到討回公道。」
開庭首日,大約100名支持者在北京海澱區人民法院外對弦子表達支持。一些人舉著「米兔」(#MeToo)標語,還有一群支持者各舉一個漢字,拼成「我們一起向歷史要答案」的標語。
庭外聲援基本平靜。不過法新社的報道說,警方在試圖驅趕支持者與圍觀者時發生了肢體衝突。警方還拽走了一些前來報道的外國記者。
2018年夏天,當弦子得知好萊塢電影製片人哈維·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被控性侵後不久,她決定在大陸社交媒體微信上寫下自己的經歷。她稱,當時這樣做的部分原因是為了聲援一名兒時的朋友,也是一位強姦案的受害者。
在這篇3000字的文章中,當時25歲的弦子回憶起2014年自己的一段經歷。她聲稱,當年在中央電視台實習期間,大陸家喻戶曉的電視主持人朱軍對她進行了性騷擾。她表示,事發後她向當地警方報案,但警方以朱軍是知名人物為由,建議她放棄指控,並希望她考慮朱軍對社會的「積極影響」,三思而後行。
她的朋友,網名叫「麥燒同學」的NGO工作者徐超將其文章轉發到微博後,很快就在大陸互聯網上瘋傳。當時,由於美國和歐洲的#MeToo風潮正酣,數個類似案件也在大陸浮出水面,「性騷擾」已成為大陸民間輿論熱議的話題之一。
當年1月,北京一所大學解僱了一名被控性騷擾前學生的教授。幾個月後,一位知名的慈善機構創始人因被控在2015年的一次募捐活動中強姦一名志願者而辭職。
大陸社交媒體上人們對弦子的指控產生極大興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朱軍在大陸相當有名,他曾多次主持央視的《春節聯歡晚會》。不少大陸網友提出質疑,但另一些對弦子表達同情。不過弦子聲稱,她很快就被告知,審查人員已禁止大部分媒體報道這一事件。
幾周後,朱軍以「名譽權遭到嚴重侵害」和「受到嚴重精神傷害」為由起訴了弦子和徐超。諷刺的是,正是朱軍起訴後,弦子的經歷才真正引起大陸媒體的廣泛關注,「狗仔隊」也開始跟拍。弦子說,在社交媒體上,有數千名性騷擾的受害者與她聯繫,這些人男女兼有。
弦子對BBC表示:「(過去的這幾年)給我帶來了很大傷害。被告甚至指我有妄想症。為此,我還專門去醫院做了精神鑒定。」
「在搜集2014年證據的這個過程中,我無數次重覆自己的經歷。每次說來,都是一場折磨和羞辱,」她補充道。
徐超目前在英國攻讀碩士學位。她對BBC說,如果法庭判弦子失敗,那這就意味著朱軍對她倆的名譽權侵權指控會正式展開。「但即便我在英國,我也做好了繼續回應的凖備。」
朱軍否認了所有指控。BBC在開庭前分別通過電郵和電話聯繫了朱軍及其律師,但均未得到回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1mPllrXcic&list=PL9B7EAtpveliDh-Bn_EM1P2RgopVSHi-T
大陸法律只是籠統地禁止在工作場所不當性行為,但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大陸中心研究員龍大瑞(Darius Longarino)表示,直到最近,對於什麼構成性騷擾,大陸法律上一直沒有嚴格定義。龍大瑞曾長期研究中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斷變化的法律框架。
「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與性騷擾相關的案件走上了大陸的法庭。你經常看到的是,如果一個工作單位懲罰了被控者,那麼被控者就會起訴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或者被控者會起訴公司和指控人損害其聲譽。」
事實上,「性騷擾」一詞在2005年才出現在大陸保護婦女權益的相關法律中。龍大瑞補充說,從那時起,地方和省級法規就開始強調執行該法,但在基層幾乎沒有變化。
根據非政府組織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的數據,在2010年至2017年期間,大陸公開的5000多萬份判決書中,只有34份涉及性騷擾指控。其中,只有兩起案件是受害者起訴涉嫌性騷擾者,而這兩起案件最終都以「證據不足」為由被駁回。
然而,有跡象表明情況正在改變。在去年另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中,一名女社工起訴了大陸西南部四川省一家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理事長,她最後獲得勝訴,其中要求這位理事長道歉。大陸媒體稱這是自#MeToo運動在大陸開始以來的第一次法律勝利。
但據大陸媒體在今年7月初的一篇報道,儘管法院命令性騷擾者在15天內做出道歉,但受害者在勝訴一年多後仍未收到道歉。
今年5月下旬,大陸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的《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新《民法典》將性騷擾明確定義為「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進行的行為,並明確政府、企業和學校有防止性騷擾的責任。
但批評者認為,這仍然不足以有效保護性騷擾案件的受害者。「(《民法典》)規定,企業必須採取措施解決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問題,但沒有說明如果不這樣做,公司將面臨什麼樣的責任,」龍大瑞說。
2018年,一項針對100多名來自沿海發達城市的受訪者的調查顯示,81%受訪者的公司沒有性騷擾防治機制,12%有性騷擾防治機制,不過沒有真正實施。調查顯示,真正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並有效運作的公司只有7%。
儘管存在這些缺陷,但龍大瑞表示,弦子案能走到今天這一步是一個令人鼓舞的跡象,這表明情況正在發生變化。「現在是另一個關鍵時刻,我們將拭目以待大陸法院能否進行公正和嚴謹的庭審。」
「只有這樣,法律才會為性騷擾受害者提供有意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