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肯亞案思考台灣司法對詐騙犯罪的態度

近日掀起風波的肯亞一案出現逆轉,肯亞案台籍嫌疑人劉姓男子於中國媒體上公開認罪,表示自己前往肯亞是為了從事電信詐騙,對此他也對社會及受害人感到十分抱歉。

 

在台灣,詐欺罪是以一罪一罰的方式,嫌犯單罪行最高可判至五年徒刑,並可累加刑期之計算,最重可判到二十年,簡單來說,雖然詐騙一人與詐騙十人的罪刑不同,但最重是二十年徒刑。

 

台灣死刑存廢問題始終無解,法律以人命及殘忍程度去斷定該嫌犯是否有教化之可能性,若一個人殺害了十個人,多數社會則會認為有重刑之必要,而小燈泡一案由於殺害對象為兒童,且手法極度殘忍,家屬也需承受極大痛苦,因此多數聲音也是偏向支持重刑。

 

反觀詐欺雖然僅是騙取錢財,並未危害到生命安全或是造成其他傷害,但請仔細思考,假設一名受害者雖僅被騙取一百萬元,但那一百萬元可能是他僅有的積蓄,在他失去僅有的錢財後,可能造成他未來生活困難、家庭失和,被詐騙而走上絕路的人也不在少數。

 

當然並不是表示發生人命問題才需重視,而是似乎也該思考詐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也許會造成受害者未來對於人心的不信任感,甚至是造成社會的不安定。肯亞一案除了監督台灣政府的處理態度外,或許也可進一步探討台灣司法對於詐欺的判決是否適宜。

 

從本土金光黨到跨國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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