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遭追加3項洗錢罪 聲稱要上訴

納吉遭追加3項洗錢罪 聲稱要上訴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今(8)日在吉隆坡高等法庭被追加洗錢罪等3項罪名。不過,他否認所有指控並聲稱要上訴。納吉在上午被帶上高等法庭後,就面對主控官追加3項涉及洗黑錢的指控。

▼(圖/中央社)


​第一項指控是指納吉於2014年12月26日,透過在AmIslamic銀行個人銀行戶頭裡的基金和證券即時電子轉帳系統,接收總額達2700萬令吉(約新台幣2億元)的非法活動收益。第二指控狀也是在相同時間、地點透過相同系統接收500萬令吉的非法款項。第三項控狀則在2015年2月10日,指納吉在相同地點接收1000萬令吉的非法款項。

這些犯行都抵觸2011年馬來西亞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一旦罪名成立,納吉可被判最長15年的監禁,或繳交所取得非法款項的5倍的罰款,或罰款500萬令吉,法庭可視何者為高,進行判處。

不過,納吉都否認所有罪名並要求上訴審訊。主控官隨後將此案,連同納吉之前累積的4項失信及濫權案,一併移交到第三刑事高等法庭的法官聯合審訊。納吉在7月4日被控涉及失信等3項指控,包括指納吉身為首相、財政部長和一馬發展公司(1MDB)子公司SRC國際公司的顧問,授權管理SRC國際公司的40億令吉(約新台幣301億元),但其中涉及高達42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與刑事法相牴觸。

納吉遭指控的罪名一旦成立將被監禁,預估刑期在2年至20年,另外還將遭鞭刑及罰款。另外,納吉也被控濫權,一旦罪名成立將遭監禁,刑期最高20年,罰款1萬令吉或至少是賄款的5倍,法官將視其涉案情形,採取最重的罰款。

(封面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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