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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痛…」高中妹嚮往台中好玩 翹家慘被日夜性侵10次

2018/02/03 12:00 字級:
「超級痛…」高中妹嚮往台中好玩 翹家慘被日夜性侵10次
▲台中高分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超級痛的…」台南一名少女喜歡上網交友聊天,在高一時透過網路認識住在台中的40歲施姓男子,後來施男不斷告訴她「台中好玩、好吃」,洗腦她翹家,沒想到2人見面第一天,少女就被施男從後面硬上,接下來又在5天內,被連續日夜性侵至少10次,少女苦不堪言,在返家數日後才敢說出真相。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該名單親少女自幼由爸爸扶養,爸爸平日忙於工作,她單獨在家就靠網路交友打發時間,打零工維生的施男見她年幼無知,於是起色心想拐騙,鎖定她為下手目標後,每天透過LINE噓寒問暖,還在聊天的過程中不斷強調台中有很多好吃、好玩的地方,利用青少年喜歡嘗鮮的愛玩心態,成功唆使少女逃家,在2015年10月從台南直奔台中與他見面。
 
少女以為到台中後就自由,可以跟個施男到處玩,沒想到卻是被帶回家性侵,她待在台中的5日,幾乎都被關在家中看電視,而且只要施男年幼的女兒一入睡,對方就會立即獸性大發性侵她,直到施男又認識另一名女國中妹轉移目標,加上少女家人找上媒體、網友幫忙協尋少女的下落,施男擔心事情鬧大,才甘願放她回台南。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Pixabay)

 
少女回到台南後,一度害怕被責備而不敢說出已失身的實情,直到返家10天後,姑姑驚覺她不對勁,好言勸說下才打開她的心房,坦承一切並驗傷提告。台中地院審理此案,依性侵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年共10罪,合併執行判處施男6年10個月有期徒刑,但施男質疑少女肛門並無驗出撕裂傷,並辯稱自己忙於上班根本沒空亂搞,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對此,台中高院從台南市立醫院得知,由於驗傷距案發已超過10天時間,處女膜及肛門沒有明顯撕裂傷等跡證,只能說是證據力薄弱,施男不能以此反駁,同時法官也指出,施男自稱好心收留少女、有提醒她要打電話回家報平安,但卻要求少女只能用公共電話與他聯繫,避免留下通聯紀錄,又少女被社工撞見時,施男還謊稱她是親戚的小孩,隱瞞事實,因此認定他是有計劃性的準備脫罪,另外也查出,施男其實都只有出門買便當,根本沒在上班。
 
法官認為,少女被性侵後情緒低迷不振,內心糾葛多日後才敢吐露實情,實在不可能為了陷害一名陌生人而承受被家人責罵的壓力,因此駁回施男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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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網友,結果慘遭設計!中部地區一名年僅17歲的少女小琪(化名),在去(2017)年9月初逃家後,特地北上投靠沈姓女網友(18歲),沈女為了讓小琪有地方住,將她安排至張姓男友(28歲)家中,不過張男卻「看上」小琪,還說服女友聯合設局,於某次出遊中將小琪灌醉,並強行發生性行為,期間沈女在旁冷眼觀看,甚至還安撫小琪「不要反抗」,直到男友完事後,2人還要脅小琪不准對外求助,嚇得她連夜收拾行李返家,由家人陪同驗傷後報警提告。
 
據警方調查,目前就讀高中的小琪,在去(2017)年9月時與家人發生口角爭執而負氣離家,後來她向沈女透露此事,沈女為了讓她開心,便邀約她北上來遊玩,小琪聽了後欣然答應。但疑因沈女家無法居住,沈女特別將她安排在張男家,當時張男一看見「小琪」便被吸引,之後常趁著女友不在時,頻頻向她「示好」。期間小琪曾向沈女反應,但卻無下文,而她也擔心自己失去住處,加上不想返家,只好繼續吞忍下去。
 
同月,三人一同去唱KTV時,張男夥同女友聯合陷害小琪,期間不斷向她灌酒,沈則在旁嘻笑起鬨,最後小琪因酒量不佳,只喝了幾口就昏睡在包廂內。張男見狀後,急忙和女友一同「撿屍」,將小琪帶回住處,還直接「當著女友面前」,對酒醉的小琪上下其手,小琪驚醒後喝斥對方:「你在做什麼」,甚至多次喊「不要這樣」,但張男都不為所動。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張男當女友面前,對少女上下其手。(圖/Pixabay)

 
後來小琪轉向身旁的沈女求救,但沈女卻淡淡回應:「他想這樣,我也沒辦法」,還勸說少女:「妳就配合一下,不會有事的」,小琪不斷反抗,張男完全不顧她的意思,強行脫掉對方身上的衣物後,性侵得逞。
 
事後,2人還恐嚇小琪不得對外張揚,否則要將她趕出住處,小琪飽受驚嚇,連忙收拾行李,搭夜車返家。只是家人發現小琪的臉色不太對勁,且情緒和精神狀態都不如往常,詢問下才得知女兒竟遭張、沈設計陷害,家人憤怒之餘,連忙帶小琪到附近醫院驗傷後報警提告。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沈女視而不見男友伸狼爪惡行。(圖/Pixabay)

 
小琪指控,張、沈女兩人明顯是設計「套好的」,否則沈女當時為何不幫助她,甚至還安撫:「這沒什麼,不用抵抗!」警方後來將張、沈女2人傳喚到案說明,但張男矢口否認性侵一事,沈也對小琪的指控一概否認,全案訊後先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
 
據《蘋果》報導,律師林銘龍表示,張男和其女友的的行為,恐已觸犯《刑法》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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