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加班607小時」還領獎金 一說年後離職…全公司就她沒年終
新北市一名李姓婦人去年(民國105年)年底向主管透露將在「年後離職」,而為了避免造成公司作業不便,她還提前告知,殊不知這一說,3萬8000多元的年終獎金「不翼而飛」,且全公司只有李女一人「沒有」年終,雖事後爭取到2萬多元,但因不符合原應得的獎金,她憤而告上法院討公道。新北地院認為,李女平時考績表現良好,公司也承諾要給年終,就必須遵守、補足剩餘的1萬4000多元獎金。
據了解,李女原先在某電子公司擔任作業員一職,因每日長時間的加班工作,讓她在下班後很少與兒女相處,感嘆孩子們日漸長大,盼望能多撥些時間陪伴家人,而在去年年底向主管告知將於年後離職,起初她還擔心公司會有困擾,貼心「提前」說明,卻沒想到在發放年終獎金時,全公司唯獨她一人沒有領到年終。
詢問之下,公司認為李女是「有意離職」,所以不給予年終獎金。雖然事後李女據理力爭,不過公司仍以「年關將近,銀行皆已歇業」為由,打發了事,最後僅拿回2萬多元的獎金。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李女相當不滿,自己整年度為公司盡心盡力地付出,最後因提早透露離職念頭而被砍年終,為捍衛自己的權益,她怒告法院。不過電子公司則反駁,聲稱是李女的綜合考評結果不佳,推測她要離職,而態度敷衍,另加上年終非強制性,因此無所謂少給的問題。
新北地院法官調閱李女的工作紀錄發現,她當年度的加班時數高達607小時,加班率也有88.48%,完全符合公司頒布的年終獎金發放基準條件,而且同年10月還獲得相當於20日薪水的績效獎金,可見她的績效確實很好,加上公司提出的表格資料與實際數據有出入,研判為扭曲事實,不足採證,日前依法判資方須補足少給的1萬4000多元獎金,目前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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