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東森新聞)
居然有這種男友!一名17歲的
少女,被熱戀中的男友帶去
酒店,還苦勸少女18歲以後「下海」上班,所幸當天巧遇警方臨檢,少女直接被帶離,原以為事情落幕,沒想到酒店經紀人事後竟以少女造成酒店損失為由,逼迫她簽下上萬元的
本票。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東森新聞)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103年1月間,當時
未成年的陳姓少女被余姓男友以找朋友為由,哄騙到酒店「認識環境」,不料到了現場後,余男所說的朋友,竟是酒店公關游姓經紀人,男友還當場開口表明,希望少女年滿18歲以後能夠到酒店當小姐。
▼示意圖。(圖/pixabay)
少女當場傻眼無助,所幸巧遇警方執行春安大臨檢,發現身處酒店的少女還未滿18歲,當場向酒店開立勸導單,並將少女帶離現場,原以為逃過一劫,沒想到游姓經紀人及酒店工作人員,事後居然以少女未成年遭警方開單,造成酒店罰款而損失為由,逼她簽下2張3萬元本票。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東森新聞)
少女氣憤不服,認為游姓經紀人不顧她當時未成年,強迫簽本票,已違反民法,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她也指稱自己平時在超商上班,根本沒有意願想「下海」上班,當時因為和余男戀情熱絡,才不疑有他跟著去見朋友。
少女指稱,當時遇臨檢離開警局後,她隨即被酒店人員帶走,當時對方人多勢眾,男友還在一旁冷眼旁觀,她求救無門,只能無助的邊哭泣邊依照指示簽本票,否則酒店不願放她走,根據《ETNEWS》報導,由於少女當時未滿20歲,游姓經紀人還要求她將日期填寫為「民國105年4月10日」。
▼示意圖。(圖/pixabay)
法院審理時,當時也在場的余男友人,出面為少女作證,表示「游姓經紀人逼迫陳小姐簽本票,陳小姐就哭著簽」,加上警方勸導記錄足以佐證少女與游姓經紀人被警方帶走,法官因此認定,少女被迫簽下本票,且她當時未滿18歲,是限制行為能力者,簽本票未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因此判債權不存在,少女無須負擔債務,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