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送
宵夜給
女友閨蜜,卻送
上床去偷吃。(圖/翻攝pixabay)
到底是送宵夜?還是送上床?一名30多歲的王姓男子,去年底幫女友閨蜜送宵夜,還幫忙閨蜜介紹工作,沒想到竟和閨蜜聊著聊著竟聊到床上去,事後女子卻告男子
性侵,但男子拿出先前女子接受採訪時稱「對性很開放」的報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事證不足,最後獲不起訴處分。
起初王男女友得知閨蜜想在酒店工作、男友又剛好在酒店有不錯的人脈關係,便請男友幫忙介紹,後來閨蜜說想吃宵夜,她就好心叫男友幫忙送去對方所在的旅館,不料2人就在旅館內越聊越起勁,閨蜜甚至還說我對性相當開放,男人要是顏值夠高,就算不給錢我也可以,王男聽到閨蜜如此露骨的說法,心中開始慾火難耐,最後就直接在床上開戰,直到女方因為婦女病疼痛才喊卡。
豈料在事情過後,閨蜜竟提告王男性侵,說王男與她發生性行為時,因婦女病引發疼痛,已經清楚表明不想做了,但卻引起對方不悅,酸她不夠專業「以後不能對客人這樣」,所以認為王男違反她的意願,強迫發生性行為,因此提告。
王男一開始怕女友知道他偷吃閨蜜,打死都不承認,直到最後一刻才坦承,2人是你情我願,他並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為了證明自己清白,當庭用手機播放閨蜜曾在媒體版面前坦言對性相當開放,再加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閨蜜有被強迫,因此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