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刑責 陸最高判無期 台灣輕罪易科罰金
這是2016年在肯亞警察局內,15名台灣人涉及詐騙奮力抵抗,因為在門的另一端,等待他們的是中國大使館人員。一門之隔,雙方氣氛緊張,不願被遣返到中國大陸誓死抵抗,對岸當局查出,他們共同聯手詐騙至少獲利上百億人民幣,受害者被騙到傾家蕩產,甚至還有老太太賠上老本,想不開輕生。大陸方面說甚麼就是要把人遣送大陸,外界一度垢病是因為台灣法令對詐騙犯的處罰過太輕。
2009年到2014年之間,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欺,被遣返國共有1211名嫌犯,國內自行查獲的 894人,算一算2千多人,但只有462人被判有罪,定罪率只有21%,而台灣跟大陸量刑也差很大,依照中國大陸法律,詐欺所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約台幣90萬元)者,刑期10年起跳至無期徒刑,一千萬人民幣以上就可能處到無期徒刑,但台灣詐欺刑度5年以下可緩刑或易科罰金,雖然刑法已經修法,第339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集團性詐欺犯罪」和「利用電腦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罪」最高可處七年,但相較之下仍比大陸量刑輕,在日本與德國最高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因此台灣還被封為詐騙低風險高獲益的國家。
一樣人多、又同樣說華語的大陸算的上是兩岸詐騙集團橫行的重災區,也難怪被害人忿忿不平他門被騙走畢生積蓄,生活傷痛都還沒平復,這些詐騙嫌犯早已出獄逍遙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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