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18歲男子阿傑(化名),開車南下屏東與就讀國中的13歲女友小晴(化名)碰面,並以長途駕駛疲憊想休息為由將對方載至汽車旅館,在短短7小時內接連發生3次性行為。事後小晴因生理期延遲焦慮,在學校隨堂測驗紙上草擬抒發心情的文字,卻因紙張不慎遺落被老師拾獲通報,整起案件才曝光。阿傑一審原本矢口否認遭判刑3年半,經二審上訴,高雄高分院考量其改口認罪、與少女及家長以35萬元達成調解,改判有期徒刑2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傑與小晴於2022年中透過社群軟體相識,雙方進一步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23年2月初兩人相約首次見面,阿傑駕駛白色名車自小客車自苗栗直奔屏東,因小晴家教嚴格無法外出,阿傑在超商外守候約10小時,直到隔日凌晨3點小晴才得以溜出家門。
阿傑隨即以長途開車疲憊想睡覺為由,將小晴載往屏東某汽車旅館,在當日凌晨4點入住至上午11點退房的7小時期間,阿傑明知小晴尚未滿14歲,仍與小晴發生3次性行為。
事後小晴因生理期遲來擔心懷孕,在隨堂測驗紙寫下:「記得我是誰嗎?...你真的覺得,我當時說生不生都跟你沒關係,就真的沒關係嗎?我只是想知道你有沒有心...所以我也是去拿掉了8000元」等字句。
不料這張紙條在校園遺失並被老師拾獲,學校依法進行通報,檢警隨即分案偵查。小晴於法庭作證指出,紙條僅是擔憂懷孕時寫下的抒發草稿,實際上並未懷孕或墮胎,但她強調,在雙方交往與進發生關係前,均曾明確告知自己僅13歲,且連阿傑的生日都背得一清二楚。
阿傑在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全盤否認,辯稱以為小晴已25歲、當天進房後僅倒頭大睡,然而檢警查出他開庭前一日曾傳訊息催探小晴:「你再不講我真的來不及了」、「這是公訴罪我一定會被判」、「看你們要不要和解才能從輕」,串供行徑遭法官認定飾詞卸責,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判處3年6月。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阿傑竟坦承犯行,與小晴及其父母以35萬元達成調解並獲原諒。法院審酌雙方當時為合意交往、未施脅迫,小晴偵訊時亦直言「只想程序走走、不要告他」,認定若判處法定最低刑度3年仍屬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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