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家庭亂倫悲劇。一名哥哥明知同母異父的妹妹未滿14歲,竟在112年及113年暑假期間,兩度於親戚家中強行對妹妹進行性侵。全案經學校與社工揭發,刑事部分哥哥已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民事部分,苗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哥哥須賠償妹妹精神慰撫金共計6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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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這名哥哥明知妹妹年幼且心智缺陷、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卻分別在112年年中某日半夜,以及113年7月中下旬的某日下午,在苗栗縣親屬家中不顧妹妹反抗,強行性侵得逞。妹妹身心飽受摧殘,事後向學校老師及社工吐露遭遇,才讓這惡行曝光。
在審理期間,哥哥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法官認為,哥哥為了滿足自身性慾,侵害親妹妹的貞操與性自主權,導致弱勢的妹妹心理留下難以磨滅的巨大陰影,情節重大,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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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在審酌精神慰撫金金額時,考量雙方的學經歷與經濟狀況,並顧及哥哥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與其他身心狀況。原告妹妹一方原本請求兩次侵害行為各賠償50萬元(共100萬元),法官衡量後認為金額略高,最終核定每次行為以30萬元為適當,判決哥哥應給付妹妹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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