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前年與女友及對方的女兒美美(化名)同居於桃園市的住處,不料小明竟色心大起,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連續4度全裸猥褻美美,不甘受辱的美美隱忍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小明必須賠償美美8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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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小明原本與美美的母親為男女朋友關係,3人當時同居於美美位於桃園市的戶籍地,沒想到小明卻在民國113年4月14日至5月7日期間,將魔爪伸向了同屋居住的美美。同年4月14日深夜,小明首度在住處全裸,強行從正面與後方環抱美美,不僅強行親吻她,甚至猥褻美美;隔天深夜,小明故技重施,再度全裸從正面強抱美美並猥褻;同年5月1日與5月7日,小明同樣全裸以身體碰觸,更違背美美意願強行侵犯,成了她揮之不去的恐怖夢魘。
面對美美提出的嚴正指控與民事求償,小明在訴訟期間的態度卻顯得相當消極且逃避。法院審理期間,小明經合法通知,今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不僅沒有到場,也沒有提交任何書狀做出答辯。不過,法律並未允許加害者以「神隱」的方式規避責任。法官依法准許美美的聲請,由她一造辯論進行判決。此外,由於美美在法庭上提出了詳實的LINE對話紀錄以及當初向警方報案的證明單等關鍵鐵證,小明卻未到庭抗辯,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律上視同自認所有控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酌美美因承受這起同居猥褻事件,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無形痛苦,並通盤考量兩造的所得與資力等一切情狀後,認定美美求償8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合理有據,判決小明全數照准,全案可上訴。
另外,由於本案涉及嚴重的性侵害與猥褻情節,在桃園地方法院公布的最新判決書中,雙方的姓名皆被隱匿,法官認為,由於小明的身分是美美母親當時的男友,雙方曾有過同居關係,如果貿然公開小明的真實姓名,極有可能導致外界間接識別出美美的真實身分,進而對她造成二次傷害。因此,法院在程序上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全力維護受害者的隱私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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