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學生A女於2023年前往南投畢業旅行,在旅行結束後指控一名同校男同學B男,藉故進入房間後,喊了一聲「我想要」,就壓在她身上,意圖對她性侵。一審判決B男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判決出爐,再度判決B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B男於案發當天晚上6點多入住飯店時,與2名證人一起攙扶A女進房,隨後3人陸續離開房間,只剩A女獨自在房內,在當天晚上7點多,B男單獨進入房內與A女獨處。
A女於警詢時證稱,她躺在房間休息時,B男突然敲門說要借廁所,進門後B男的雙手就牽著她的雙手,慢慢將她向後推,推到了床上,之後就壓她的頭,還拉她的褲子說「我想要」,之後就發生拉扯,她的外褲被脫到膝蓋,內褲不知道拉到哪裡。A女還表示,他有感覺到對方的私密處,但是因為她當時很醉,當她再有意識時,她發現自己在哭,然後跟她同房的其他同學也回到房間,也發現自己的褲子是穿好的。
A女於偵訊時證稱,喝完酒後覺得頭很暈,只記得2位同學扶她進房,聽見B男敲門說要借廁所,B男突然抓住她的手,她向後退撞到床後就躺在床上,她沒印象B男有無脫褲子,B男用手摸她的私密處,雙方的私密處並未互相接觸。
A女於一審審理時表示,B男進門後想強吻她,她倒在床上後,印象深刻的就是B男有拉她的褲子,有碰她大腿內側,B男有脫褲子,但看不清楚是內褲還是外褲,B男沒有抓她頭髮。
法官指出,依照A女的歷次陳述,對於B男有無壓她的頭部、有無強吻她、B男有無脫掉自己的褲子、B男有無將A女的褲子穿回去,前後所述均有所不同。
法官認定,A女陳述前後不符,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A女的指控為真,無從認定「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也無從證明構成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