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過去擔任替代役時,就曾因無故擅離職役逾7日遭判刑,但他依舊不知悔改,今年1月間回役至三重區公所報到,隔天就又再度擅離職役超過7天,被三重區公所函送偵辦;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判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黃男為新北市民政局113年第257梯次替代役男,經內政部役政司核定應於今年1月19日回役,同日前往新北市民政局三重區公所報到並服替代役職,未料,他卻從1月20日上午8時開始,至1月31日上午8時,無故擅離職役累計超過7日,遭三重區公所函送偵辦。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今年4月間,依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將黃男提起公訴,並請法官審酌黃男去年5月20日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被新北地院判處拘役50日,但他才剛執行完畢回役後,仍無故擅離職役,未見悔改之意,請求從重量刑。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黃男為替代役役男,本應遵守服役單位命令及相關管理規範,忠實履行服兵役的憲法義務,竟無故擅離替代役職役逾7日,影響國家役政管理,所為應予非難,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他並非初犯,素行不佳,因此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判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