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震驚全國的八仙塵爆事件,引發15人死亡、484人受傷,其中7名受害者父母在苦熬長達11年後,終於迎來了國賠定讞判決,在經歷一審與二審皆判決敗訴的打擊後,歷經更一審驚天逆轉,今(26)日最高法院正式駁回觀光署與新北市政府的第三審上訴,全案定讞,必須實質賠償家屬總計2100萬元。
調查顯示,觀光署早在2006年(民國95年)間就明知八仙樂園的實際營業面積超幅高達核准面積的2倍以上,內部充斥著未取得執照的違規遊樂設施,卻長期未依《觀光發展條例》祭出罰鍰或廢照處分。而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明知「快樂大堡礁」是非法蓋在農業區上的違建,卻同樣未依《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採取勒令拆除或強制停止使用的明確處置,任由使用危險隨時間經過逐年遞增。
針對最核心的「因果關係」辯論,最高法院做出定調,塵爆意外雖然直接肇因於瑞博公司舉辦派對時粉塵遇熱爆燃,但正是因為觀光署與新北市政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與塵爆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裁定家屬求償有理,觀光署與新北市政府之間形成「不真正連帶給付」的賠償義務,須賠償7名被害人父母精神撫慰金各300萬元,共2100萬元。
至於家屬同步告上法庭的內政部消防署,最高法院則維持免賠的實務判決。法官解釋,可燃性細微粉末要在戶外活動環境發生塵燃,必須同時具備粉塵高度懸浮、與空氣完美混合以及遭遇火源等特殊要件,這與《消防法》中明文管制的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等「本質上同時具備可燃物與火源」的危險行為截然不同。
由於本案是國內首次發生在戶外娛樂場合的粉塵燃燒事件,過往案例皆侷限在密閉的工廠或煤礦坑,消防署在當時的技術與經驗上確實難以預見,因此認定其未事先將戶外粉塵公告為易致火災行為並無職務怠惰,駁回家屬對消防署的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