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教練魯紀賢發展共諜組織 判10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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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鈴教練魯紀賢涉收受至少570萬元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一二審均判刑10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示意圖/Pexels)
扯鈴教練魯紀賢涉收受至少570萬元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一二審均判刑10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示意圖/Pexels)

扯鈴教練魯紀賢涉收受至少570萬元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一二審均判刑10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至於同案被告、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二審遭判3年,則撤銷發回更審。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魯紀賢於民國109年間前往中國洽尋扯鈴商演活動時,遭中國情工人員吸收,接收中國資金至少新台幣570餘萬元。111年間,魯男承租士林某處房屋作為發展組織據點,利誘現、退役士官兵協助收集及提供軍中文件資料,成功吸收7名軍士官兵或友人,另對11名軍士官兵吸收未遂。

 

根據起訴,郭伯廷等人除提供名下銀行帳戶供魯紀賢收受報酬及中國資金使用,另協助魯男在組織據點的相關業務,並領有報酬,幫助魯男為中國發展組織。

北檢偵查後,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魯紀賢等6人;依國安法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郭伯廷等3人;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協助地下通匯的中國籍人士田曦。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原判決「管轄錯誤」,將全案移送台灣高等法院,但高院撤銷判決發回北院。北院更一審去年6月底判決魯紀賢10年6月徒刑、郭伯廷3年10月徒刑,其餘被告均判有罪。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高院審理後,於今年3月間判決駁回魯紀賢部分上訴,維持10年6月徒刑;郭伯廷則改判為3年徒刑,其餘被告均判有罪,其中1人獲緩刑。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魯紀賢部分,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本月24日駁回上訴定讞。至於同案被告郭伯廷、章沐晴上訴到二審的審理範圍,二審判決沒有釐清,此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至於其餘人二審判決部分,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魯紀賢另涉吸收空軍中士等人,洩漏前總統蔡英文出訪行程等資料,日前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國安法2罪,各判魯男6年、6年8月徒刑。

•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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