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載國中妹看夜景!成年高三男3度越界後喊分手 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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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男帶國中妹看夜景3度越界秒分手,二審判刑4年6月。(圖/翻攝自pexels)
高三男帶國中妹看夜景3度越界秒分手,二審判刑4年6月。(圖/翻攝自pexels)

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就讀高中期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兩人交往期間還曾前往台中望高寮看夜景。劉男明知對方年齡,仍與其3度發生關係,事後提出分手,少女遂在家人陪同下報警提告。台中高分院二審近日駁回劉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3度發生關係後分手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男於112年10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少女。當時劉男雖仍就讀高中,但已具法定成年身分,且明知對方為未滿14歲的國中生。同年11月26日晚間,劉男騎機車載少女前往台中望高寮看夜景,之後返回住處,雙方2度發生關係。

同年12月8日,劉男再度與少女外出用餐,並於隔日凌晨再次發生關係。事後劉男提出分手,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少女隨後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告訴。法院審理時也勘驗雙方通訊紀錄,並將相關內容列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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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成關鍵證據

案件審理期間,劉男否認犯行並請求判決無罪。不過法院勘驗相關證據後發現,少女身上採集到的男性DNA型別與劉男相符,足以認定雙方曾發生關係。法官另參酌雙方事後通訊內容及相關事證,認為若劉男未曾與少女發生關係,面對相關指控時理應積極辯駁,而非表達歉意及補償意願,因此認定其辯解不足採信。

法院認為,卷內尚無足夠證據認定劉男違反少女意願,因此未認定構成強制性交罪。不過劉男身為成年人,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關係,仍觸犯成年人對未滿14歲少年性交罪,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劉男提起上訴後,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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