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夫妻A女與B男於2013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但是到了去年5月,A女的女兒告訴她,爸爸與理財專員C女會互傳曖昧訊息,才驚覺有異,後續暗中追查才發現,B男與C女私下經常有接吻、擁抱等情侶才有的親密互動。A女蒐證完成後,對B男與C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在法庭上主張,去年5月經女兒告知,才知道C女傳「我也愛你喔」的訊息給B男,所以後來追查之後才發現,2人在超商、咖啡廳、戶外等地點發生親吻、搭肩、摸臉、擁抱等狀似親暱,猶如情侶的互動。
A女進一步指出,B男經常單獨進出,滯留時間長達2至3小時,應可推認2人有不正交往行為,甚至已發生性行為,當她發現這些事實後,也因此與B男發生激烈爭吵導致婚姻破裂,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要求2人連帶賠償100萬元。
B男與C女在法庭上主張,2人僅為普通朋友關係,也的確有發生A女舉證所發生的那些行為,但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因為C女是理專,2人僅在社區大廳討論理財事宜,並未進入其住所內,遑論有任何逾矩之行為。
B男強調,他與A女之間的婚姻本來就有很多問題,包括A女也曾說過有其他異性暗戀他,他也因此懷疑過對方有外遇,所以2人婚姻破裂,與和C女交往沒有關聯。
法官審酌,縱然A女友提出B男與C女親吻、擁抱等照片,但不足以推論2名被告有發生性行為,但2人確實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際行為,致A女承受精神上巨大痛苦,在衡量3人間的學歷、職業、收入等因素,判處2名被告連帶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