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公園聊天!台南女遭網友「公廁內壓制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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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男子和女網友相約見面,卻獸性大發將女方帶到公園公廁性侵。(示意圖/Unsplash)
台南一名男子和女網友相約見面,卻獸性大發將女方帶到公園公廁性侵。(示意圖/Unsplash)

台南一名男子阿賢(化名)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女子菲菲(化名),兩人相約見面後前往南門公園散步,未料阿賢竟在公園身障廁所內性侵菲菲。菲菲事後立即通報求助並報警提告,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賢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深夜約會網友 竟在公廁遭性侵

判決指出,阿賢於民國113年結識菲菲後,雙方於同年4月16日晚間相約見面,兩人先前往台南市一處餐廳探班友人,之後散步至南門公園聊天。未料凌晨3時許,阿賢竟將菲菲帶入公廁,掐住菲菲脖子並把她壓在洗手台前脫去衣物,不顧菲菲拒絕,強行性侵得逞。

 

菲菲在事後立刻撥打113通報遭性侵,驗傷並報警提告,她指控兩人在公園聊天期間,阿賢就曾強行親吻並觸碰胸部,遭拒後暫時停止動作。之後雙方都想上廁所,阿賢卻趁機將她拉入身障廁所內,犯案過程約10分鐘左右,直到阿賢停止才得以離開。

他辯「兩情相悅」法官不採信

阿賢則在庭審時辯稱,發生性關係為兩情相悅,並主張因菲菲曾提及喜歡接吻時被掐脖子才有此舉動,且力度不大,菲菲頸部傷勢是親吻時所造成。阿賢聲稱,兩人在進入廁所前已有親吻及肢體接觸,菲菲還曾自行解開裙子,讓他誤認對方有想進一步發展關係的意願。事發後雙方也持續透過社群軟體聯絡,因此難以認定是性侵案件。

然而阿賢在警詢和偵查時,曾坦言未詢問對方意願。法官勘驗兩人對話,阿賢向菲菲表示「我一時衝動沒有忍住」,菲菲則回覆「戴套跟詢問意願很重要,更不能錄影,保護女生」,足以認定阿賢未經菲菲同意就侵犯對方,且菲菲對於進入廁所過程、雙方站位等事發經過均描述明確,認定證詞具有可信性。

法官認為,阿賢與菲菲僅為網友關係,並無深厚感情基礎,為滿足一己性慾,竟以強暴方式違反對方意願發生性交,造成被害人重大身心創傷。阿賢雖曾陪同菲菲購買避孕藥及前往醫院檢查,但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整體犯後態度未見悔意,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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